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赣04知民初99号原告: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荣长根,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开发区圣嘉丽医疗美容门诊部。
经营者:占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时进,江西浔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恒,江西浔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华美公司)与被告九江开发区圣嘉丽医疗美容门诊部(以下简称九江圣嘉丽门诊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成都华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被告九江圣嘉丽门诊部的经营者占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时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第3588191号“华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经营场所、网站、微信、户外广告及其他形式的商业活动中使用“华美”字样;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被告在江西省级报纸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4、判令被告就侵害商标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60万元,就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取证费、差旅费等维权费用人民币10万元,合计人民币390万元;
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2011年1月6日,主要从事医疗机构经营、医疗机构项目投资,是我国西南首家新三板上市牙科企业。
原告持有的第3588191号“华美”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4类“按摩(医疗)、医院、保健、整形外科、头发移植、芳香疗法、疗养院、休养所、护理(医务)、心理专家”,注册有效期限为2005年7月21日至2015年7月20日,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7月20日,2015年11月27日转让给原告。
自1996年,华美牙科连锁第一家口腔门诊部在都江堰建立以来,经过20多年发展,华美牙科已在多家城市拥有32家“华美牙科”连锁门店。
原告进行大量广告宣传,获得多项荣誉,“华美”商标在牙科领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原告授权广州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华美公司)在“整形医院/医疗美容医院、整形外科”服务上使用第3588191号“华美”商标。
广州华美公司的前身为成立于2002年11月20日的“华美医学整形美容门诊部”,2011年10月21日,升格为“广州华美医疗美容医院”,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至今。
2012年3月14日,广州华美公司成立。
“华美医学整形美容门诊部”自2002年11月20日成立起持续使用“华美”商标,升格为医院后,继续使用“华美”商标,“华美”商标在整形行业的使用已有18年历史。
广州华美公司及其前身为华美商标投入巨资,投放广告的金额累计达数亿人民币,并获得多项荣誉。
“华美”商标在整形医院、整形外科服务上持续使用和宣传,在全国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是整形行业的金字招牌。
2019年1月18日,广州华美公司与原告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019年3月28日,洛阳华美爱星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华美公司)与原告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期限均为十年,许可费用均为600万元。
前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以证明华美商标在整形行业具有极高的品牌价值。
被告原名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美医疗美容门诊部,2019年6月22日变更为现在的名称,经营范围为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
被告在经营场所、网站、微信、户外广告上大量使用华美字样,属于对华美商标标识的突出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原告华美商标在牙科和整形行业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被告将华美文字商标性使用在与原告华美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于原告注册商标的服务有特定的关系,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3588191号“华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两倍(60万元/年*3年*2倍=360万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原告华美商标在牙科上使用达20多年,在整形行业使用达18年,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
被告作为同业经营者,明知华美为原告高知名度的商标,仍将华美作为其字号注册使用,经营整形和牙科服务,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华美商标知名度的恶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是中国医疗整形美容行业的高端振兴领导品牌…目前已经发展成为亚太地区规模最大的整形美容连锁集团之一,中国整形美容综合实力最强的医疗集团之一”的宣传没有事实依据,属虚假宣传,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被告九江圣嘉丽门诊部答辩称: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原告诉请。
一、针对诉请的第一项。
在2019年4月左右,答辩人知悉原告取得华美商标专用权后,就主动选择其他名字作为门诊部字号,起诉是答辩人的字号,已经由原华美变更成圣嘉丽医疗美容门诊部。
基于原告起诉前答辩人已经停止主张华美字样做商业推介活动,故原告该项诉请应被驳回。
二、针对诉请第二项。
原告和答辩人不在同一地区,原告品牌推广从没有进入过九江区域,原告也从没有在主张区域及周边开展过业务活动。
答辩人使用华美字样作为企业字号,不具有当原告便车的主观恶意。
不存在原告公司或其关联公司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意图。
原告的经营范围中没有医疗美容,原告也没有医疗美容资质,答辩人与原告没有形成利益冲突。
至于答辩人在某些广告语中存在部分夸大宣传的部分,这与原告公司没有关系。
答辩人以后要加强学习,规范广告用语,避免虚假成分,以免被行政部门处罚。
原告对该项事实不具有诉讼利益。
三、针对诉请第三项。
江西境内有多家与华美字号设立的企业和门诊部,江西省境内的华美美容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是江西全体华美经营者投入资金,进行硬件软件提升,美容从业人员兢兢业业做市场做服务打造出来的。
原告从来也没有在江西市场投放过医疗美容广告。
原告在江西境内医疗美容从来没有建立品牌形象,原告在江西没有医疗美容方面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不存在消除影响。
华美字号的显著性较弱,原告通过此项诉请,更大范围的侵蚀其他经营者的权益。
请求驳回原告该项诉请。
四、诉请第四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
1、答辩人的行为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答辩人与原告经营范围差异较大,答辩人的华美医疗美容门诊部主营业务是医疗美容,而原告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内没有医疗美容内容,原告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也不从事医疗美容整形业务。
两者所处地域不同,答辩人与原告公司不存在利害关系。
答辩人也未对原告公司造成任何损害。
答辩人在九江地区使用主张华美及华美整形,不会使相关消费者产生对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混淆误认。
答辩人在其经营场所、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华美系对企业名称的合理使用,原告提供的华美图标,与答辩人九**美的logo图标有明显的不同。
原告提供的广告推广费用基本上是华美牙科及其连锁的牙科广告费用,与答辩人的华美医疗美容没有关系。
答辩人并没有搭便车谋取原告的商标利益。
2、华为品牌是全国各商家共同创造的通用品牌,九江区域的华美商标价值是答辩人创造的,答辩人停止使用华美商标,华美医疗美容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商标利益被原告无情攫取。
在全国有不计其数的华美字号经营者,他们共同创造了华为品牌。
答辩人2014年6月份成立九**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时,特意到工商局询问,登记华美字号是否构成侵权,得到答复是没有问题。
在取得工商登记后,依法开展经营,为打开市场每年投入巨大的广告费用,用心培育市场,是答辩人让华美品牌在九江区获得较大的美誉度和认可度,答辩人创造的华美医疗美容是该区域最大的医疗美容品牌。
原告未投过一分钱在江西市场做推广,是想钻法律空子,通过诉讼方式收获答辩人创造的品牌利益。
3、原告诉请损失的计算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适用的条件。
原告2015年2月27日取得华美商标在整形和牙科的商标使用权,原告起诉提供大部分证据材料显示在1687940号牙科类别商标中投入大量的广告费,维护的是第1687940号牙科类别的商标推广。
牙科与答辩人的医疗美容是两个不同的类别,原告要求停止对第3588191号华美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但原告提供的损失计算依据大部分是维护第1687940号牙科领域华美商标费用,原告提供的广州华美公司投入的广告费用与原告的损失没有关系。
广州华美公司的广告系维护广州华美的企业利益,不是原告投入的广告费用,原告攫取广州华美的品牌利益后,不具有利益广州华美的广告投入作为计算被告赔偿的依据。
广州华美广告没有辐射到全国和江西省,没有辐射到九江地区。
即使某种原因,辐射区域超过广东省,也不会造成九**美和广州华美机构认识的混淆。
由于医疗美容属于服务类别,该服务商品与产品商品具有本质区别,保证注册商标商品的控制手段有着巨大差异。
原告没有标准化服务的产品,也没有形成服务质量考核指标和监督体系,更没有合格强大的医疗美容医师队伍,原告仅仅是受让了华美注册商标取得的商标使用权,原告对维护华美商标的商品品质没有做任何投入,原告只是通过钻法律的空子谋取不正当利益。
综上,答辩人2014年依法设立九**美医疗美容门诊部,合理使用依法登记核准的华美字号,不属于擅自使用华美字号的侵权行为。
答辩人使用华美字号没有任何恶意,不存在搭便车牟利意图。
基于原告没有在江西区域推广过华为品牌,也没有在江西九江区域开展任何医疗美容业务,答辩人使用华美字号开展医疗美容业务,没有侵蚀原告任何利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不正当竞争关系。
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原告主体资格及权利凭证。
1、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证明目的:原告成立于2011年1月6日,主要从事医疗机构经营、医疗机构项目投资。
2、第3588191号“华美”、第1687940号“华美及图”商标证书、变更证明、转让证明、续展证明。
证明目的:原告持有的第3588191号华美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4类“按摩(医疗)医院、保健整形、外科、头发移植等”,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7月20日。
原告持有的第1687940号“华美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2类“医疗诊所、牙科”,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0日。
第二组证据:证明“华美”商标在牙科上使用以及知名度、影响力的证据。
3、股转系统函[2015]4647号文件。
证明目的:原告于2015年7月在新三板挂牌,是我国西南首家新三板上市牙科企业。
4、华美牙科所获荣誉。
证明目的:华美牙科获得多项荣誉。
5、四川省高科技产业协会证明。
证明目的:原告2013年至2016年连续四年在牙科诊所、牙科医院中营业收入、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省内同行业排名第一。
6、华美牙科病历。
证明目的:2002年“华美及图”商标在病历上的使用样式。
7、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5736号、商标撤三字[2016]第Y000411号决定。
证明目的:第3588191号“华美”商标1687940号“华美及图”商标持续使用。
8、部分广告合同、参展合同、发票、监测报告。
证明目的:原告以赞助赛事、户外广告、电梯广告、参加展览等形式为“华美”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
9、媒体报道。
证明目的:多家报纸对原告进行宣传报道。
10、(2018)闽厦开证内字第1744号公证书(媒体报道)。
证明目的:网易财经对原告进行宣传报道。
11、原告2013、2014年审计报告。
证明目的:原告2013年、2014年的广告宣传费分别为217万元和335万元。
12、原告2015年审计报告。
证明目的:原告2015年广告宣传费为364万元。
13、原告2016年审计报告。
证明目的:原告2016年广告宣传费为766万元。
14、原告2017年审计报告。
证明目的:原告2017年广告宣传费为1582万元。
15、华美牙科连锁门店列表、(2019)厦思证内字第11288-11316号公证书(华美牙科29家连锁门店现状)。
证明目的:华美牙科连锁已经在成都、重庆、达州、内江、德阳等城市拥有32家华美牙科连锁门店经营规模很大。
第三组证据:证明“华美”商标在整形行业使用以及知名度、影响力的证据。
16、“华美”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两份。
原告授权广州华美公司在“整形医院、医疗美容医院、整形外科”服务上使用第3588191号“华美”商标。
1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天河区卫生局证明、营业执照。
证明目的:广州华美公司的前身成立于2002年11月20日的“华美医学整形美容门诊部”,2011年10月21日被门诊部经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升格为“广州华美医疗美容医院”,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至今,2012年3月14日,广州华美公司成立。
18、广州华美所获荣誉。
证明:广州华美公司获得多项荣誉。
19、广州华美2013到2020年医疗广州审查证明。
证明目的:广州华美在整形医院、整形外科服务上持续大量使用华美商标。
20、广州华美部分广告合同、发票及部分广告发布样板。
证明目的:广州华美为华美商标投入巨资进行大量广告宣传。
21、(2019)粤广黄埔第6540号公证书。
证明目的:2012到2018年,广州华美公司百度投放金额合计20891万元。
22、(2019)粤广黄埔第6938号公证书。
证明目的:广东新快网等对广州华美进行宣传报道。
23、(2019)粤广黄埔第6539号公证书。
证明目的:新华网、网易等对广州华美进行大量的宣传报道。
24、(2019)厦思证内字第11468号公证书。
证明目的:2009年至今,广州华美在《南方都市报》等多家报纸上为“华美”商标投放大量的广告。
第四组证据:用于确定赔偿金额的证据。
25、原告与广州华美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发票。
证明目的:2019年1月18日,原告与广州华美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许可使用期限为10年,许可费用为600万元。
26、原告与洛阳华美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发票。
证明目的:2019年3月28日,原告与广州华美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许可使用期限为10年,许可费用为600万元。
第五组证据:被告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证据。
27、被告基本信息。
证明目的:被告的主体变更情况及经营范围。
28、(2019)粤广南粤第12833号保管证书及内容(2018.6.28被告网页、微信)。
29、(2019)粤广南粤第977号保管证书及内容(在线录像)。
30、粤广南粤第976号保管证书及内容(2018.6.9被告经营场所、户外广告)上述三份证据证明目的:被告在经营场所、网站、微信、户外广告上使用了华美字样,构成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31、发给被告的律师函、快递底单、邮寄详情。
证明目的:被告收到律师函后继续恶意侵权。
第六组证据:原告补充证据:32、(2019)粤广南粤第22350号保管证书及内容(2019.8.6被告经营场所拍照)。
33、(2019)粤广南粤第22351号保管证书及内容(2019.8.6被告经营场所在线录像)。
上述两份证据证明目的:被告在经营场所招牌同时使用“华美整形”、“九**美医疗美容”、“圣嘉丽医疗美容”、“九**美品牌升级为九江圣嘉丽医疗美容”字样,恶意持续侵权,恶意进行华美商标商誉转移,应予严惩。
34、商标授权确认书。
35、原告连锁门店关系表。
36、企业信用信息。
上述三份证据证明目的:华美牙科连锁已经在成都重庆等城市拥有33家华美牙科连锁门店,经营规模很大。
37、原告2008年审计报告。
证明目的:原告2008年广告宣传费为1216万元。
38、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
证明目的:广州华美公司依照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支付了300万商标许可费用(另外20万元为补偿成都华美公司因诉讼发生的相关费用);
洛阳华美公司以商标许可合同约定支付了总共200万商标使用许可费。
39、华美牙科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证明目的:华美牙科诊所于1995年10月在都江堰市设立登记。
40、企业信用信息。
证明目的:2015年2月10日,成都星华美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原告。
41、杂志。
证明目的:在被告成立前、广州华美以杂志形式为华美商标做了大量宣传。
华美商标在整形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42、企业信用信息。
证明目的:广州华美医疗美容医院即为广州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43、证明。
证明目的:华美医学整形美容门诊部为广州华美医疗美容医院的前身。
44、商标授权确认书。
证明目的:确认广州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及其前身“华美医学整形美容门诊部”使用第3588191号华美商标的行为,已取得都江堰华美牙科门诊部投资人荣长根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和认可。
45、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6710号决定。
证明目的:第3588192号华美商标持续使用。
46、公证书(牌匾)。
证明目的:同证据18。
47、公证书(广州华美发票)。
证明目的:同证据25。
48、公证书(洛阳华美发票)。
证明目的:同证据26。
被告九江圣嘉丽门诊部质证后认为:1、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
原告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没有医疗美容,只有医疗机构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不能够用来证明被告对原告侵权的事实。
2、(已出示原件)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通过原告提交的第1687940的商标图案明显和被告logo商标不一样,后一个商标与本案无关联。
3、与本案无关联,知名企业和中小企业都可以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4、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与第1687940号商标有关联,与本案诉争医疗美容商标无关。
5、该证据是成都星华美不是华美,真实性无异议,范围也是牙科,与本案注册商标没有关联性。
6-10、与本案无关联,真实性无异议。
11、(已出示原件)主体均为成都星华美公司,真实性无异议,所有广告是对华美牙科业务所发生费用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相关费用是否已经支付被告无从知晓,审计报告与本案诉争的商标争议损失之间没有关联性。
12-14、内容都是对牙科,公司基本情况和发生费用里都针对的是牙科,原告本身就是成都华美牙科,与本案无关联性,真实性无异议,费用是否实际发生需要支付凭证。
证据中的第254页业务性质全都是牙科医疗服务。
15、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全部是华美牙科连锁门店的列表,所有门店都是在四川境内。
证据中第275页logo商标华美牙科图形商标是m字样,公证书全部是对华美牙科进行证据保全,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16、(已出示原件)是原告单方制作,与客观事实不符,原告和该授权书上的广州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商标权争议在2019年1月30日才达成和解,真实性和证明目的都不予认可。
17、(出示加盖印章的复印件,第414页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原件与提交的证据明显有差异,机构名称的华美与本案华美字距不一样,复印件和原件上的地址也不一致,发证日期也不一样,说明原告提交的复印件证据和盖章原件复印件不是同一份证据。
从证据形式上不一致,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证据第415页的证明不予认可,没有原件。
即使是真实的,也是广州华美的,与原告没有关系。
证据第416页的广州华美营业执照是出示加盖印章的复印件,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这是在广州区域的医疗美容医院,与原告没有关系。
证据第417和418页真实性没有异议,与本案无关联。
18、真实性有异议,牌匾都可以随意制作,即使公证了也不具有真实性,且发证单位也不具有权威性,三性均有异议,与本案无关。
19、(全部出示原件)证据434页之后的印章与之前的印章不一致,所有真实性需要核实,证明目的和关联性有异议。
证据441页和447页有华美21年周年纪念,时间远早于原告的身份,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原告主张权益的基础。
20、(出示发票的公证书)真实性无法确认,与原告诉讼利益没有基础事实的法律关系。
证据503页发票记载是2015年12月4日,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广州华美投入的广告费用,广州华美已经受益,投放的广告都是在广州范围内,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原告属于攫取别人的广告成果,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所有发票观点相同。
21-24、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原告出示证据21-24的公证书原件,再出示证据17证明的盖章复印件,印章为华美公司),证据17的证明还是复印件。
对于四份公证书都有异议,装订形式不符合公证书形式要求,装订纸张有明显差异,三性不认可。
即使是真实的,也是广州华美做的点击量或广告,与本案无关。
证据666页可清楚证明。
25-26、(原告出示原件)合同形式上是真实的,事实交易需要有汇款凭证进行证明,授权的使用期限都是从2019年1月18日开始的,进一步证明前面的举证与原告无关。
洛阳华美合同形式上予以认可,是否发生了真实交易不清楚,是否真实支付需要付款凭证,许可期限是2019年5月7日以后,证明目的和证据关联性不予认可。
27、三性均无异议,恰恰证明了我们没有擅自侵权,一发生问题我们就及时改正了。
28-30、(出示28-31组证据的原件)对28-30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和关联性有异议。
目前在互联网上有很多人未经我公司同意就制作了相关钓鱼网站,以我公司名义骗钱,有部分网站是我们做的,我们也是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华美字号。
不能证明我们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31、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我们是接到律师函以后才发现华美商标被原告注册,我们门诊部就着手更改字号,一个多月以后就将华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改为圣嘉丽医疗美容医院,不涉及到恶意侵权。
32-33、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
8月份我们名字都已经盖改了,造成图片上出现华美字样还没删除是因为九江市申报文明城市不允许搭建拆除户外广告架子造成没有拆除,政府允许拆的时候我们就及时拆除了,现在已经全部拆光。
34-36、是原告自己确认书写的,没有意义,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范围都是在四川省,确认时间是起诉之后,且都是牙科。
37、从证据数据中可以看到是牙科和牙科销售,与我们的美容整形无关,地域是四川和重庆,是原告的财务报表的审计,是否真实发生不清楚。
34-37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38、(看证据原件)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是否有真实交易和相关业务不清楚。
39、(出示加盖商标局印章的复印件)真实性不予确认,注册事实是不需要证明的,该许可证已经到期且与原告无关。
40、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反而证明华美商标显著性不高,说明九**美和原告企业名称的混淆不大。
41、(出示杂志原件)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
杂志的时间是2009年和2010年,这是广州华美为自身发展做出的宣传,反而证明原告在巧取豪夺,证明全国有很多家医疗美容医院在使用华美字号,华美这个品牌具有华美字号的企业做出来的共同品牌。
42、不予认可,这是打印件无法证明;
43、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同时可以证明2002年开始美容整形医院使用华美字号是得到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的许可,我们申请字号也是这样。
44、(出示原件)确认书是起诉之后制作,真实性不予认可,2015年不存在对广州华美公司的授权问题,因为2019年双方还在打官司,至今在广州华美的网站上和所有宣传栏上从未出现过是原告授权品牌,说明广州华美是自己建立的品牌。
45、(出示原件)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原告从未将华美商标使用在整形领域,该证据撤销不成功理由并未说明,不能证明原告的商标在医疗美容行业是有效的。
46、(出示原件)真实性无法确认,公证书的整个装订形式与正规公证书有异样。
47、(出示原件,向法院提交的复印件为部分费用,其他未提交的是广告费用)真实性无法确认,公证书装订的纸、破损程度和印章无法确定是原件,即使是真实的也和原告无关。
48、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发票的交易时间是2019年5月24日,原告具有产品销售的义务,是否幕后附带产品交易、填写品牌使用费不得而知,不能达到证明目的。
被告九江圣嘉丽门诊部提交如下证据:1、被告公司营业执照。
证明目的:被告于2014年6月依法注册成立,2019年4月左右被告知悉原告拥有华美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于2019年6月22日前将门诊部名称中的“华美”字号改成“圣嘉丽”,原告起诉时,被告的名称中已经没有了“华美”字号。
2、2015年1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588191号商标出具的商标转让证明。
证明目的:2015年11月27日,原告取得第3588191号商标专用权,原告获得商标专用权之前,被告门诊部已经依法核准可以使用华美字号。
3、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中打印的部分以华美为字号的企业信息21页(其中华美医疗美容的11页、华美美容的5页、华美整形的5页)。
证明目的:全国现有注册企业中代华美字号的企业不计其数,华美商标的显著性不明显。
带有华美医疗、华美美容、华美整形字号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计其数。
原告商标注册前就有很多以华美为字号注册的公司、企业和门诊部,说明华美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是全国华美字号的经营者共同创造形成的。
4、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四份。
证明目的:原告是在攫取广大华美字号经营者的品牌成果,原告不是以实际使用为目的受让注册商标,原告通过庄法律的控制获得不义之财,目的具有不正当性。
5、九**美使用的logo标识样图1张、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牙科商标图样1张。
证明原告使用的华美牙科类别的logo图标,与被告门诊部使用的华美医疗美容logo图标完全不一样。
被告logo图标没有对原告注册商标及图进行任何仿冒,被告不构成擅自使用和不正当竞争。
原告成都华美公司质证后认为:所有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证据1证明对象有异议,单位改了名但商标侵权还在持续。
证据2是以商标知名度诉被告不正当竞争,在被告企业登记之前原告的华美商标在牙科和整形领域已经很有知名度。
证据3由当地工商局登记,与本案商标不同,与本案无关联性。
证据4第一份文书对应的案件已经和解,第二份文书对应的案件还没有生效,第三份文书对应的案件双方后来已经达成一致,第四份文书对应的案件原告胜诉。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当事人有异议的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论述。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原、被告的情况及商标情况原告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6日,原名成都星华美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2月10日变更为现名,现任法定代表人荣长根。
经营范围:“医疗机构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会议服务、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文具用品、工业美术品、知识产权服务、营利性医疗机构、生产医疗器械、医药信息咨询”。
原告的主要收入来源是牙科服务收费及商标美容领域的授权许可费,除了牙科收入之外没有其他直接从事美容的收入。
2015年2月28日,都江堰华美牙科门诊部有限公司成立,经营范围是口腔科。
2015年3月26日,原告成为都江堰华美牙科门诊部有限公司股东之一。
2019年1月25日,都江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该说明载明:华美牙科诊所于1995年10月在都江堰市设立登记,系个体经营,负责人荣长根。
2003年1月24日,变更为都江堰市华美牙科诊所,个人独资,投资人荣长根。
2009年9月2日,变更为都江堰华美牙科门诊部,法人代表荣长根。
2001年12月21日,国家商标局核准华美牙科诊所注册“”图形商标(注册证号:第1687940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医疗诊所、牙科”,注册有效期限为2001年12月21日至2011年12年20日止,后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0日。
2012年5月31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都江堰华美牙科门诊部,2015年11月27日,该商标转让给本案原告。
2005年7月21日,国家商标局核准华美牙科诊所注册“华美”商标(注册证号:第3588191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4类“按摩(医疗);
医院;
保健;
整形外科;
头发移植;
芳香疗法;
疗养院;
休养所;
护理(医务);
心理专家”,注册有效期限为2005年7月21日至2015年7年20日止,后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7月20日。
2012年5月31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都江堰华美牙科门诊部,2015年11月27日,该商标转让给本案原告。
2019年1月18日,原告(甲方)与广州华美公司(乙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主要约定:1、甲方所有的第3588191号“华美”注册商标,甲方许可乙方在“医院、整形外科”服务类别中使用“华美”注册商标及甲方在前述服务项目上所取得的与“华美”商标近似的商标。
2、许可使用类型:排他使用许可。
3、许可使用地域:广东省范围内。
4、许可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至2028年12月31日,许可使用费600万元,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300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余款300万元。
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等。
2019年1月23日,广州华美公司向原告支付人民币320万元整(原告认可其中的20万元为维权费用)。
原告未提交该商标许可已成功备案相应证明。
2019年3月28日,原告(甲方)与洛阳华美公司(乙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主要约定:1、甲方所有的第3588191号“华美”注册商标,甲方许可乙方在“医院、整形外科、头发移植”服务项目中使用“华美”注册商标及甲方在前述服务项目上所取得的与“华美”商标近似的商标。
2、许可使用类型:排他使用许可。
3、许可使用地域:河南省范围内。
4、许可期限:2019年5月1日至2029年4月30日,许可使用费600万元,分期支付使用费。
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等。
2019年4月12日和5月9日,洛阳华美公司分别向原告支付人民币20万元和180万元整。
原告未提交该商标许可已成功备案相应证明。
被告九江开发区圣嘉丽医疗美容门诊部,2014年6月6日注册成立,原名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美医疗美容门诊部,2019年6月22日变更为现在的名称,经营范围“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
(2019)粤广南粤第976号保管证书显示2018年6月9日被告在经营场所及外墙上、(2019)粤广南粤12833号保管证书显示2018年6月28日被告在其网站(××)上大量使用“华美”、“华美医疗美容”、“专业华美”、“华美品牌”“九**美”、“华美整形”等字样。
(2019)粤广南粤第22350号、22351号保管证书显示2019年8月6日被告经营场所正面店招改为“圣嘉丽医疗美容”,外墙上“九**美”、“九**美医疗美容”字样的广告仍然存在。
被告自述曾经在户外打过九**美广告,花费每年不同,大致100多万,在官网和微信公众号上推送过相关信息,但点击量低。
被告自认在名称变更之前的微信公众号为九**美,名称变更之后改为九江圣嘉丽。
原告于2019年2月26日向被告邮寄律师函(EMS快递单号1083312560632),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3588191号“华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虽然被告营业执照上有牙科美容,但没有开展该项业务。
二、原告的广告投放认定及知名度情况。
原告提交多份荣誉证书中,部分证书主体无法确认与原告存在关联,荣誉证书的颁发主体亦无法确认是否真实。
原告提交的荣誉证书(牌匾照片)公证中部分标识获得主体为广州华美美容医院等称呼与本案中广州华美公司名称表述均存在不同,虽然证书陈列于广州华美公司,但这些荣誉牌证是否真实无法确认。
原告提交的广告代理合同可以证实其以多种形式为“华美”商标进行了相应的广告宣传,但因支付凭证与广告合同无法一一对应,故无法根据广告代理合同确定具体投入的资金。
原告提交的2013到2017年的审计报告亦显示原告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进行广告宣传。
原告通过独资或控投的方式成立多家连锁公司,并授权这些公司使用第1687940号和第3588191号商标。
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广州华美公司自2010年起投入大量资金在报刊、互联网及户外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
本院认为,原告是第3588191号“华美”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核定使用类别均为第44类商品,包括“按摩(医疗);
医院;
保健;
整形外科;
头发移植;
芳香疗法;
疗养院;
休养所;
护理(医务);
心理专家”。
原告的商标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结合原告的起诉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如下几点:一、被告使用“华美”是否侵犯了原告第3588191号“华美”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第3588191号“华美”商标系2005年7月21日注册,2015年12月27日经转让获得,原告认为被告在其经营场所、网站、微信、户外广告上使用了包含“华美”在内的字样,属于对“华美”商标的突出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被告于2014年6月6日成立,之后在宣传和经营场所使用“华美医疗美容”、“专业华美”、“华美品牌”“九**美”、“华美整形”等字样,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系商标性使用,被告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美容”与原告商标的“医院、整形外科”亦属同一服务类别,因此,被告在经营场所、网站、微信、户外广告上使用“华美”字样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辩称原告仅仅是从事牙科服务,并没有进行美容整形业务,也未在江西及九江开展华美品牌宣传或推广活动,被告使用华美进行宣传不会引起误导,不构成侵权。
对此,本院认为虽然原告自身并不具有整形美容的业务,但其将“整形外科”上的服务许可给他人使用,亦属从事了美容整形业务,如果不对被告的使用行为进行制止,将会影响到原告商标的许可和使用。
因此,对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二、被告使用“华美”字样进行宣传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认为被告的广告宣传明显是虚假宣传,损害了“华美”商标的影响力,属不正当竞争。
庭审中,原告承认在取得“华美”商标之前,以“华美”命名的整形医院已经存在,且与原告没有关联。
被告认为在华美商标注册成功之前,全国就已经有大量的华美医院和诊所存在,并提供了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调取的部分含有“华美”字样的企业信息为证。
对此,本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其登记和宣传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首先,“华美”是一个极其普通的词汇,意思为豪华美丽,以“华美”为字号的企业较为常见,其显著性较弱。
其次,被告进行企业信息登记时,并未被告知不可以使用“华美”字样作为企业字号的一部分,全国有大量的与原告无关的整形企业使用含有“华美”字样作为字号,与原告情况相同,因此被告就登记上不存在恶意。
再次,被告在合法注册成立后,其使用已被核准的部分字号进行广告宣传属合理行为,在接到原告的要求停止侵权的函件后,立即进行了企业名称的变更、更换门头,其行为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焦点三、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
被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原告提供两份《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确定其实际受到的损失为每年60万,对此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两份合同中所确定的授权类型、范围、地域,不能直接类推到本案的被告,该授权费不具备参考性。
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被告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和被告得知侵权后及时撤换相应侵权标识、赔偿能力以及全国范围内存在大量与原告无关联的以“华美”字样作为字号的美容医疗企业的事实,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在江西省级报纸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实被告的行为造成其社会评价或商誉受损等后果,该项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九江开发区圣嘉丽医疗美容门诊部于本判决生效日之起停止侵害原告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3588191号“华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九江开发区圣嘉丽医疗美容门诊部于本判决生效日之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整(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00元,由原告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000元,由被告九江开发区圣嘉丽医疗美容门诊部负担1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