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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神鹰渔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梁长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766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神鹰渔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梁长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神鹰渔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梁长青;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766号原告:深圳市神鹰渔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王国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锐锋,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长青,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河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神鹰渔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梁长青、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神鹰渔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王维佳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吴诗杭书 记 员 吴诗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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