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295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劲松,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美,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金砖娱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湖滨街道金林社区金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240NB2Q。
法定代表人:黄晓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成,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茜,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金砖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蒋秀华 审判员 任贵良 审判员 张东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炯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