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知民终53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聊城市曙光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侯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宪宾。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胜中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聊城市曙光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4知民初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聊城市曙光化工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聊城市曙光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聊城市曙光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聊城市曙光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