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27281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娜,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揭阳市泽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535GTY24。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揭阳市泽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即90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