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978号原告:蒋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蓉,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成洲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卡。
法定代表人:彭某1。
被告:彭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蒋信华与被告中山市成洲灯饰制造有限公司、彭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信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蒋信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