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200号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法定代表人:谢某1,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岚燕,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胡某1。
被告:龙岩市小淘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龙岩市小淘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其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告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其后,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