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终3337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燕罗千叶烟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红湖路**红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83BD61。
经营者:林秋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燕罗千叶烟行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6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燕罗千叶烟行于2020年1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燕罗千叶烟行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燕罗千叶烟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