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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科(上海)电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7民初22513号之一
案件名称诗科(上海)电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诗科(上海)电梯有限公司;德律(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7民初22513号之一原告:诗科(上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陆建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磊,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忠泽,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律(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

法定代表人:周保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上海海一律师事务所。

原告诗科(上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律(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佳璐审 判 员  李 霞人民陪审员  周 嘉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全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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