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7民初22513号之一原告:诗科(上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陆建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磊,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忠泽,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律(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
法定代表人:周保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上海海一律师事务所。
原告诗科(上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律(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佳璐审 判 员 李 霞人民陪审员 周 嘉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全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