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9知民初193号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
法定代表人:李保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倞婧,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沅江市新时代烟酒茶叶店,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
经营者:汤伟毅,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月华(与汤伟毅系舅甥关系),住湖南省南县。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酒公司)与被告沅江市新时代烟酒茶叶店(以下简称新时代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茅台酒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母倞婧,新时代烟酒店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月华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茅台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时代烟酒店立即停止侵犯茅台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新时代烟酒店赔偿茅台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万元;
3.由新时代烟酒店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在诉讼过程中,茅台酒公司放弃第1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沅江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在新时代烟酒店发现疑似假冒贵州茅台酒12瓶,并对新时代烟酒店作出处罚;
2019年3月14日,经茅台酒公司鉴定,该12瓶茅台酒均为假冒贵州茅台酒;
茅台酒公司依法享有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注册商标及第31591434号图形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新时代烟酒店未经许可,在经营中恶意侵犯茅台酒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牟取暴利,影响了茅台酒公司的品牌、品质形象,给茅台酒公司的经济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害,也严重影响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扰乱市场秩序。
新时代烟酒店辩称,其分别于2014年9月、12月在某某网正常购买飞天茅台酒,在鉴定报告出来之前,一直当作真酒收藏在家里,后将之前所购买的没喝完的12瓶飞天茅台酒放到店内撑门面,但没有实质性销售,不久便被沅江市食品药品监督局查扣,并处罚3万元;
相比新时代烟酒店,茅台酒公司更容易找到生产假酒的源头,精准打击,维护公司和消费者的权益。
对于茅台酒公司提出的赔偿20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完全不能接受。
茅台酒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茅台酒公司营业执照,欲证明其主体资格;
2.《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欲证明其系适格的诉讼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3.新时代烟酒店的基本信息,欲证明新时代烟酒店的主体资格;
4.第3159143号图形商标注册证,欲证明茅台酒公司是该商标的合法使用权人;
5.第3159141号文字商标注册证,欲证明茅台酒公司是该商标的合法使用权人;
6.黔茅辨(鉴)第0010224号产品辨认(鉴定)表,欲证明新时代烟酒店销售的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7.沅江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务)清单(2019)第232号;
8.沅江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019)第232号,证据7-证据8欲证明新时代烟酒店的侵权商品被执法机关查扣的事实;
9.涉案产品市场价格,欲证明新时代烟酒店提供的购买价远低茅台酒公司出厂价,不应对其真假完全不知情;
10.商标许可使用费,欲证明茅台酒公司提出赔偿数额的来源之一。
新时代烟酒店质证称,对证据1-证据8无异议,证据9、证据10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新时代烟酒店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某某网登录名截图,欲证明实际买酒人是袁某某;
2.某某网上购买的一箱和二箱茅台酒截图,欲证明酒的来源是袁某某从某某网上购买的,且是市场正价,是在不知真假的情况下买入;
3.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费收据,欲证明其已经受到职能部门处罚,不愿再受罚;
4.店面租房合同,欲证明其刚开业不久,不是存心卖假酒;
5.加盟商授权书,欲证明其他酒水的正当来源,不是存心卖假酒。
茅台酒公司质证称,对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
证据3能证明新时代烟酒店侵权事实成立;
证据4、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以法院核实为准,对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
本院对上述证据经审查认为,因当事人均对茅台酒公司提交的证据1-证据8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9、证据10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新时代烟酒店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能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本院对该事实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贵州茅台”商标的注册人,并依法取得第3159141号、第3159143号商标注册证。
2018年1月20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茅台酒公司使用上述注册商标,授权方式为独占使用许可;
茅台酒公司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有权进行真伪鉴定并出具相关鉴定报告;
对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
2019年3月4日,沅江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作出沅食药工质强字[2019]232号《沅江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以新时代烟酒店涉嫌经营无法提供合法证明文件的贵州茅台酒和涉嫌销售假冒茅台酒,扣押其销售的12瓶茅台酒。
2019年3月14日,经沅江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委托,茅台酒公司对上述12瓶茅台酒进行真伪鉴定,认定该12瓶茅台酒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2019年4月17日,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时代烟酒店作出沅市监案字[2019]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已扣押的白酒,并处罚款30000元。
另查明,新时代烟酒店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汤伟毅,实际经营者为袁某某。
本院认为,茅台酒公司已依法取得“贵州茅台”商标的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新时代烟酒店没有获得茅台酒公司的合法授权和许可,销售使用了“贵州茅台”商标的酒,侵害了茅台酒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对茅台酒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茅台酒公司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损失数额和新时代烟酒店的获利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院综合考虑“贵州茅台”商标的知名度、新时代烟酒店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销售范围、销售价格以及茅台酒公司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新时代烟酒店赔偿茅台酒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包含茅台酒公司的合理支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沅江市新时代烟酒茶叶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包含茅台酒公司的合理支出);
二、驳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沅江市新时代烟酒茶叶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