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251号原告:北京京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任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冯云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雷奥巴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红东路**(德州中元科技创新园股份有限公司园区**楼)。
法定代表人:刘文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艳红,北京北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京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京东科技公司)与被告德州雷奥巴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简称雷奥巴赫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京东科技公司诉称:原告系名称为“一种改进型护理车”,专利号为ZL201220246660.4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原告发现雷奥巴赫公司在展会、网站(www.leiaomed.com)、“雷奥巴赫豹牌手术机械”微信公众号上展出一款护理推车(简称涉案产品),经原告比对,雷奥巴赫公司制造、销售的护理推车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同,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遂在雷奥巴赫公司在国家会议中心的展会上公证购买了涉案产品,并对相关网页及微信公众号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0000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公证费3887元,购买侵权产品费用1297元,律师费25000元,合计330184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京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德州雷奥巴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千二百五十三元,减半收取计三千一百二十六元五角,由原告北京京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