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琉璃河金宝源副食超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5民初10255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琉璃河金宝源副食超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琉璃河金宝源副食超市;秦皇岛欧博葡萄酿酒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5民初10255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飞,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育美央(北京)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李煜。

被告:秦皇岛欧博葡萄酿酒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沟儿湾村法定代表人:张宏志。

被告:北京市琉璃河金宝源副食超市,经营场所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二街村。

经营者:唐保红。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张裕公司)与被告美育美央(北京)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美育美央公司)、被告秦皇岛欧博葡萄酿酒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欧博公司)、被告北京市琉璃河金宝源副食超市(简称金宝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张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飞到庭参加诉讼。

美育美央公司、欧博公司、金宝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美育美央公司、欧博公司、金宝源超市立即停止侵害涉案“解百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美育美央公司、欧博公司连带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45.5万元、合理费用5000元;

3.判令金宝源超市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3.5万元、合理费用5000元。

事实和理由:第1748888号“解百纳”文字商标系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于2002年4月14日注册,至今合法有效,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等。

该商标于2012年4月27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在国内以及世界葡萄酒业享有极高的声誉。

经张裕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我公司取得第1748888号“解百纳”文字商标的使用权,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等维权权利。

2017年12月20日,我公司在金宝源超市经营的“华美锦程烟酒商行”购买了瓶贴标注有“解百纳干红葡萄酒”“华夏庄园葡萄酒(北京)有限公司出品”“生产:昌黎欧博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字样的葡萄酒两瓶。

我公司在辽宁省本溪市的一家超市亦购买到同样的葡萄酒商品。

“华夏庄园葡萄酒(北京)有限公司”“昌黎欧博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分别为美育美央公司、欧博公司的曾用名。

我公司认为,涉案葡萄酒上使用“解百纳”商标,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该涉案葡萄酒为侵权商品。

美育美央公司、欧博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该商品,金宝源超市未经许可销售该商品,主观故意明显,侵害了我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美育美央公司、欧博公司、金宝源超市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2年4月14日,烟台张裕集团公司经核准取得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饮料)、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酒精饮料、鸡尾酒、葡萄酒、白兰地、威士忌,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4月13日。

2012年4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关于认定‘解百纳’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3类葡萄酒商品上的“解百纳”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5年3月1日,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许可张裕公司使用其持有的商标。

在许可使用期间,张裕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委托第三人对侵犯许可人商标专用权或相关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含保全证据)、进行产品鉴定和提起司法诉讼、处理其他与知识产权维权相关的事宜。

授权期限为2015年3月1日起至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间及续展期间。

2015年5月22日,烟台张裕集团确认前述授权书所涉商标包含涉案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

2019年2月17日,烟台张裕集团出具补充说明,载明对于2015年3月1日之前侵犯烟台张裕集团知识产权的情况,张裕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诉讼。

2008年5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出具《关于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08】第05143号)和《关于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裁定书》(商评字【2008】第05115号),维持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注册。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一中行初字第916号行政判决书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高行终字第310号行政判决书,认定第1748888号商标有效期自2002年4月14日起算。

1959年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关于星盾商标问题的通知》、烟台专属对外贸易局出具《关于出口名酒试创新商标的请示》、烟台张裕酿酒公司出具《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函》,1960年青岛食品出口公司烟台支公司出具《请予以注册琼浆酒商标的函》及附件2份,1989年6月烟台张裕葡萄酿酒公司出具《商标注册申请书》,1991年3月26日烟台张裕葡萄酿酒公司出具《商标注册申请书》及“解百纳”商标图样附件。

张裕公司最早且一直使用“解百纳”品牌,并多次长时间申请注册商标。

2002年10月9日,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出具《关于张裕解百纳干红葡萄酒有关情况的说明》,载明“根据中国农学会葡萄分会<关于对酿酒葡萄品种名称的说明>:张裕公司生产的解百纳干红葡萄酒不是葡萄品种名称,也不存在解百纳品系的名称。

张裕公司从上世纪三十年代开始就把用赤霞珠、蛇龙珠、品丽珠、美乐等葡萄品种酿造的葡萄酒称为解百纳干红葡萄酒。

“解百纳”已成为张裕公司生产的一种高级干红葡萄酒的品牌,此名称和品牌时张裕公司最先创造并使用的。

该企业通过产品的宣传和销售,使得张裕解百纳干红葡萄酒在消费者中已经树立了很高的信誉。

九十年代后期,其他一些企业开始使用这一名称。

”2002年10月9日,中国农学会葡萄分会出具《关于酿酒葡萄品种名称的说明》,其中说明“解百纳”不是葡萄正式的品种名称,葡萄品种中也没有“解百纳”品系。

2002年10月10日,中国园艺学会葡萄与葡萄酒分会出具《关于有关酿酒葡萄品种名称的说明》,其中明确“解百纳”不是葡萄品种的名称,根据我国农作物与园艺界所命名的葡萄品种名称与认可的标准,没有一个葡萄品种的名称叫“解百纳”。

2002年10月10日,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出具《关于张裕公司“解百纳”干红葡萄酒的说明》【(2002)发标字第34号】,说明根据GB/T15037-1994《葡萄酒》国家标准的规定,张裕公司生产的“解百纳”葡萄酒属于干红葡萄酒品种,“解百纳”则是张裕公司根据单一葡萄品种独创的品牌和商标,不是干红葡萄酒的通用名称。

2017年12月20日,山东省莱西市公证处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来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岳琉路与京深路交接处的“华美锦程烟酒商行”,以320元的价格购买了瓶贴标注有“解百纳干红葡萄酒”的葡萄酒四瓶。

其中两瓶涉案葡萄酒瓶贴背面标注“生产:昌黎欧博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华夏庄园葡萄酒(北京)有限公司出品”,封口处标注生产日期为“20101003”。

购买涉案葡萄酒时当场取得POS签购单一张,上载“商户名称:金宝源烟酒商行”;

取得手写收据一张,载有“2017年12月20日红酒4瓶*80元”,并加盖“北京市琉璃河金宝源副食超市”印章。

张裕公司当庭提交了上述公证封存的实物。

实物情况与公证书内附照片一致。

扫描涉案商品瓶贴二维码,显示相应企业信息,企业名称显示为“昌黎县欧博葡萄酒业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3日,山东省莱西市公证处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来到位于辽宁省本溪市的一家“红霞超市”,购买葡萄酒四瓶。

其中一瓶与前述公证购买的实物完全一致,亦标注有“生产:昌黎欧博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华夏庄园葡萄酒(北京)有限公司出品”。

张裕公司当庭提交了此次公证实物。

金宝源副食超市未提供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

另查,美育美央公司于2010年6月11日前曾用名华夏庄园葡萄酒(北京)有限公司,欧博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前曾用名昌黎县欧博葡萄酒业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公证书、公证实物、POS签购单、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第1748888号“解百纳”文字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张裕公司经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涉案被控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及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涉案商品为葡萄酒,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商品。

根据涉案商品瓶身标签所载,涉案商品并非张裕公司生产。

故涉案商品使用解百纳文字侵害了张裕公司对第1748888号“解百纳”文字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院认定涉案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美育美央公司、欧博公司未经许可,共同生产、销售使用“解百纳”商标的涉案商品,侵害了张裕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连带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金宝源超市销售涉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未有证据证明其具有合法来源的情况下,亦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张裕公司未举证证明美育美央公司、欧博公司、金宝源超市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及张裕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美育美央公司、欧博公司、金宝源超市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张裕公司未就其主张的合理费用提交任何票据,鉴于公证实际发生及有律师出庭的事实,本院将根据必要性、合理性、关联性原则酌情予以支持。

美育美央公司、欧博公司、金宝源超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影响本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美育美央(北京)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秦皇岛欧博葡萄酿酒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犯第1748888号“解百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北京市琉璃河金宝源副食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犯第1748888号“解百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被告美育美央(北京)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秦皇岛欧博葡萄酿酒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0元及合理费用2000元;

四、被告北京市琉璃河金宝源副食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及合理费用1000元;

五、驳回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00元(已交纳),由被告美育美央(北京)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秦皇岛欧博葡萄酿酒共同负担6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北京市琉璃河金宝源副食超市(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