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刑终138号原公诉机关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林,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广东省饶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饶平县。
因本案于2020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林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20)粤5102刑初29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林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林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陈某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陈某林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林撤回上诉。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20)粤5102刑初2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