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157号 原告:张雷,男,汉族,1980年8月16日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工业品市场南扬物资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扬州市工业品市场。
经营者:张永桃。
被告:温州利锋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经三路第****东首。
法定代表人:宋乃峰。
原告张雷与被告扬州工业品市场南扬物资经营部、温州利锋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1年1月25日,原告张雷以与被告扬州工业品市场南扬物资经营部、温州利锋卫浴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张雷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