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908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李琳,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区北斗街喜来乐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北斗街****。
经营者朱红。
被告大连宇王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三十里堡街道红果村。
法定代表人王学发。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中山区北斗街喜来乐超市、被告大连宇王茶叶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