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670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阳阳,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住广西省南宁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魏田生,男,1992年3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田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主张的赔偿数额为10万元。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