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14民初110号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112470,住所地在东莞市高埗镇塘厦村。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苏劼,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祥豹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093105679U,住所地在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泽国镇泥桥村泽楚路(台州大三兴鞋业有限公司内东南面)。
法定代表人:郁正刚。
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祥豹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