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81民初567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凯,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福胜,1976年6月9日出生,住济宁市泗水县泗河办金泉广场**。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魏福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