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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高新区浒关分区顶美饰界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505民初72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高新区浒关分区顶美饰界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高新区浒关分区顶美饰界饰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5民初72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四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铧尹,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区浒关分区顶美饰界饰品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分区理想家园****经营者:崔鹏,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系该店业主。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区浒关分区顶美饰界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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