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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汤始建华建材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320号
案件名称湖北汤始建华建材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汤始建华建材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3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汤始建华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刘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童,北京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颖,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临江乡。

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雪静,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汤始建华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始建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969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1月20日通过互联网远程在线的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汤始建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谭颖,三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修雪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汤始建华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8月17日针对专利号为200910065112.4,名称为“水平力承载桩及其生产工艺”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权而作出的第3704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有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的结合具备创造性,不应被宣告无效。

汤始建华公司对被诉决定确定的两个区别特征无异议,但对技术启示的认定有异议。

基于区别特征(1),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管桩极限弯矩和开裂弯矩的差值,改善管桩的延性,避免出现脆性破坏,提高管桩的抗弯性能。

故被诉决定存在两个错误认定:第一个错误点,区别特征(1)不是公知常识。

即同时采用非预应力钢筋和预应力钢筋的配筋方式,用以改善混凝土管桩的延性、避免脆性破坏、提高抗弯性能,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现有技术通常采用提高管桩混凝土的预应力的方式,包括提高预应力钢筋的预应力和增加钢筋数量的方式,均是针对预应力钢筋进行改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思维,但其存在的缺陷有容易脆断、性价比失衡、不能改善极限弯矩和开裂弯矩相差不大的问题,本专利创造性地首次提出可以额外添加非预应力钢筋来解决,并非是容易想到的。

第二个错误点,证据3并未公开区别特征(1)。

证据3只公开了隔震筒桩的结构,但没有记载任何组成部件的各自作用,显然未提到非预应力钢筋能够起到抗弯作用,即未公开非预应力钢筋的作用以及设置方式。

结合证据3的图6来看,证据3筒桩的应用场景、工作原理和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完全不同,结构和制造方法也完全不同。

证据3的筒桩用于建筑物抗震,通常环境是使用于建筑基桩,正常使用时只承担纵向力,当地震发生时,筒桩的多层切片状结构,使得其可以通过自身主动变形,缓冲水平力冲击,避免剪切力集中在一点导致桩身断裂最终使得建筑物倒塌,从而达到吸能隔震的效果,无论哪个场景下,均不涉及本专利要解决的抗弯技术问题。

另外,证据3的钢筋穿设在切片状桩部件通孔内,预应力筋和非预应力筋及桩部件均未固定连接,不存在钢筋笼,制造方法上是先制作混凝土桩部件,然后将钢筋穿设在桩部件中,与本专利和证据2的“预应力筋或非预应力筋和螺旋筋连接为一体形成钢筋笼,再浇注混凝土”不同。

鉴于证据3的筒桩不是整体的,不能用于江河护堤、道路护坡等环境,与本专利的结构、制造方法又存在较大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证据3与证据2结合,证据3不能给出利用非预应力钢筋与预应力钢筋的混合提高管桩延性、改善管桩抗弯性能的技术教导。

基于区别特征(2),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管桩在水平力特征明确场合下的抗弯性能,降低成本,提高性价比。

故被诉决定存在如下错误认定:区别特征(2)不是针对证据3的改良。

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意识到护堤护坡场景下水平受力特征明确,并因此可以作出与各向同性的建筑桩基不同的设置,即现有技术存在的技术问题并未被发现。

由于管桩受拉区内钢筋受力大小与钢筋位置有关,表现出“远大近小”的受力特点,在管桩承载的水平力方向明确的环境下,本专利发明人意识到将非预应力钢筋集中设置在受拉区域内或设置在夹角为120度的对称扇形区域内,可以明显提高管桩在该方向的抗弯性能。

在钢筋数量不减少的情况下,与非预应力钢筋均匀分布在整个截面相比,区别特征(2)在特定方向上具有更好的抗弯性能,具有更高的性价比。

其次,证据3的筒桩在受到水平力时,切片状桩体整体横移,其内设置的钢筋也整体横移,各位置钢筋受力均匀,不会呈现“远大近小”的受力状况。

“远大近小”的受力特点存在于构件弯曲的状态,即只有在构件弯曲的状态下,才会存在特定的受拉区域。

对于证据3的筒桩而言,其变形过程不是弯曲,因此不存在特定的受拉区域。

在受力方向明确的场合,针对证据3的非预应力钢筋的布置进行改进,也不会提高证据3筒桩的抗弯性能,故在证据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通过常规的改进获得区别特征(2)。

(二)因为引用权利要求1,本专利权利要求2和3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也必然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坚持被诉决定中的意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和公司述称: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答辩意见。

汤始建华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受理。

汤始建华公司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事实和理由:本专利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原审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法院驳回汤始建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和公司在原审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法院驳回汤始建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本专利的基本情况 本专利为专利号为200910065112.4、名称为“水平力承载桩及其生产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09年6月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2月29日,专利权人为汤始建华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水平力承载桩,包括混凝土(4)、钢筋骨架笼(5)及钢筋骨架笼(5)两端固定的端头板(6),钢筋骨架笼(5)包括预应力钢筋(2)、螺旋筋(3)及绑扎在螺旋筋(3)上的非预应力钢筋(1),预应力钢筋(2)、螺旋筋(3)及非预应力钢筋(1)为固定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非预应力钢筋(1)均匀分布在管桩截面的受拉区域(7)内的螺旋筋(3)上,或者均匀分布在管桩截面上夹角为120度的对称的两个扇形受拉区域内的螺旋筋(3)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平力承载桩的生产工艺,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以下步骤: a、制作钢筋骨架笼(5):先将预应力钢筋(2)、非预应力钢筋(1)、螺旋筋(3)定长、切断下料,再将预应力钢筋(2)镦头,线材冷拔成冷拔丝;

预应力钢筋(2)与螺旋筋(3)滚焊成钢笼,再将非预应力钢筋(1)纵向绑扎在螺旋筋(3)上,制成钢筋骨架笼(5);

制作好端头板(6),然后将钢筋骨架笼(5)与端头板(6)固定后一起放入管模中;

b、将按照国家管桩制备标准制备的混凝土(4)喂入装好钢筋骨架笼(5)和端头板(6)的管模中,合上盖模后进行预应力张拉;

c、将管模置于离心机上进行离心成型,完毕后倾倒余浆;

d、将管模放入蒸养池中,按混凝土强度等级要求进行蒸汽养护;

e、蒸汽养护后放张、脱模、质检,质检后入釜进行高压蒸汽养护,最后放入管桩堆放场,进行自然养护。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水平力承载桩的生产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预应力钢筋(2)可采用抗拉强度бb≥1570Mpa的PC钢棒。

” (二)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情况 三和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如下附件1:公开日为1990年5月2日,公开号为CN104180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

三和公司于2018年3月9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5年10月26日,公开号为CN168753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公开日为2007年10月17日,公开号为CNl0l05480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公开了一种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及其制造方法(参见说明书第3-7页及附图1、5),该方桩包括钢筋笼、混凝土;

方桩的两端设有与钢筋笼连接的金属端板,两方形端板四边设焊接坡口,中央是圆孔,圆孔与四边间对称地设有穿线孔和张力孔;

钢筋笼的箍筋呈螺旋状连续地焊接在主筋上;

混凝土方桩和端板的外形呈方形。

所述的两端板之间的钢筋笼以钢绞线或钢棒为骨架主筋,当两端板之间的钢筋笼以钢绞线为骨架主筋时,端板中央圆孔与四边间对称地设置的穿线孔和张力孔是两相对边上的孔对称,每个张力孔两侧等距离地各设置一个穿线孔;

两端板之间的钢筋笼以钢棒为骨架主筋时,端板中央圆孔与四边间、对称地设置的穿线孔和张力孔是两相对的边上的孔对称,每个张力孔各自与穿线孔相连;

主筋与方桩轮廓线平行;

钢绞线与端板连接处带有螺纹,钢棒与端板连接处带有镦头。

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的制造方法包括以下步骤:1)加工方桩两端的端板:按端板设计要求浇铸毛坯、铣平;

或金属板割制、冲孔、尔后铣出坡口和应力消除圆弧,按图样车、刨加工成品;

2)制作钢筋笼:以钢绞线或钢棒为主筋,定长落料;

将钢绞线端部车出丝口,钢棒端部镦粗;

用滚焊机将呈螺旋状箍筋焊接于主筋上;

3)钢筋笼与端板连接:将钢绞线或钢棒制成的钢筋笼装入模具与端板连接起来;

端板下、方桩两端头处安装套箍;

端板连接模具两端的张拉锚板,张拉锚板再与支撑板连接;

4)对钢筋笼实施定量、定值预应力张拉;

5)向模具中浇注混凝土;

6)合拢模具后对模具中的方桩混凝土实施离心旋转成型;

7)养护:在密闭的高压容器中一次性高压蒸养成型;

8)成品脱模:直接在模具中吊起。

证据3:公开日为2003年1月29日,公开号为JP2003-27473A的日本专利文献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3公开了一种隔震筒桩(参见证据3摘要及说明书第13-22段中文译文、附图3-10),其可以承受地震中强大的水平力和轴向拉力,混凝土制成的柱状桩部件2和多个具有与该柱状桩部件2相同的外径并彼此重叠的混凝土或钢制圆形切片状桩部件3同轴地连接和布置,形成桩主体10,同时,柱状桩部件2和圆形切片状桩部件3分别在圆周方向上以预定间隔沿轴向贯穿形成多个通孔6、7,该多个通孔6、7中插设有预应力钢筋8和非预应力钢筋9,在这些预应力钢筋8和非预应力钢筋9中,通过拉紧预应力钢筋8而对桩主体10施加预应力。

图1中的2是柱状桩部件,其由混凝土一体形成,为具有预定长度的中空柱状;

3是具有呈环形的圆片形状的钢制圆形切片状桩部件,其具有与中空柱状桩部件2相同的内径和外径;

4和5是由钢制成的上端板和下端板,端板4、5形成为比圆形切片状桩部件3更厚的环形,并且和圆形切片状桩部件3一样,具有与上述中空柱状桩部件2相同的内径和外径。

上述中空柱状桩部件2,在圆周方向上以预定间隔交替配置有,分别沿轴向贯通的PC钢材用通孔6,和直径比通孔6大的RC钢材用通孔7。

PC钢材用通孔6和RC钢材用通孔7,在每个圆形切片状桩部件3以及上下端板4、5中,也以与柱状桩部件2相同的间距在圆周方向上交替地设置。

PC钢材用通孔6中插设有PC钢材8(预应力钢筋),RC钢材用通孔7中插设有比PC钢材直径大的RC钢材9(非预应力钢筋)。

此外,在图1中,10是桩主体,由一个或多个状桩部件2和多个彼此重叠的圆形切片状桩部件3同轴地连接配置而成。

PC钢材8由具有高抗拉强度的钢丝制成,RC钢材9由普通的钢筋材料构成。

在图4中的另一实施例中,每个圆形切片状桩部件3是由混凝土制成的,只有这点与图1所示的隔震筒桩1不同。

证据4:公开日为1990年5月2日,公开号为CN104180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即附件1)。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3月1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8年5月2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出席。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被诉决定。

(三)被诉决定的意见 被诉决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均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故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专利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水平力承载桩,证据2公开了一种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及其制造方法,根据原审法院对证据2具体公开内容的查明可知,证据2中的方桩同样包括混凝土、钢筋骨架笼、端板,证据2中的钢筋骨架笼同样包括固定连接的预应力钢筋、螺旋筋,权利要求1与证据2之间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承载桩为管桩,其包括通过绑扎方式固定在螺旋筋上的非预应力钢筋,能够承载水平力,而证据2中的桩为方桩,其中不包括非预应力钢筋;

(2)权利要求1中的非预应力钢筋均匀分布在管桩截面的受拉区域内的螺旋筋上,或者均匀分布在管桩截面上夹角为120度的对称的两个扇形受拉区域内的螺旋筋上。

关于区别特征(1),根据原审法院对证据3具体公开内容的查明可知,证据3中的筒桩同样是基桩的一种,其能够用于承受水平力,且其中采用了预应力钢筋和非预应力钢筋混合配筋的配筋方式,由证据3的附图4能够明显看出,预应力钢筋和非预应力钢筋基本均匀地分布在整个筒桩截面上。

尽管证据3目前的中文译文中并未记载这种混合配筋的方式在承受水平力方面所起的作用,但本领域技术人员了解,采用预应力钢筋和非预应力钢筋混合配筋的形式形成的是部分预应力混凝土结构,部分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是本领域公知的混凝土结构中的一种,由于配置了非预应力钢筋,改善了全预应力混凝土的延性,增加了结构的韧性和能量吸收能力,抗震和抗冲击性能均较好,可以避免脆性破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意识到证据3中公开的在基桩中使用混合配筋的形式能够提高桩的水平力承载性能。

为了改善证据2中的基桩的水平力承载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3中的混合配筋形式用于证据2的基桩,使得证据2中的钢筋骨架笼包括预应力钢筋和非预应力钢筋。

尽管证据3中是在轴向叠置的中空柱状桩部件2和多个圆形切片状桩部件3的孔中插入钢筋,与证据2中形成基桩的方式不同,但这并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证据3中获得关于混合配筋的技术启示。

另外,绑扎方式是本领域常用的固定钢筋的方式,将非预应力钢筋通过绑扎方式固定在螺旋筋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管桩、方桩都是本领域广泛应用的基桩形式,且基本结构和制作方式通常相同,将证据2中的桩结构和制作方式用于管桩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关于区别特征(2),对于部分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设计,本领域技术人员会考虑结构的不同功能要求和经济性,选用合理的预应力度,获得适当的配筋方式。

由证据3的附图4能够明显看出,预应力钢筋和非预应力钢筋基本均匀地分布在整个筒桩截面上,证据3的筒桩所承受的例如地震引起的水平力的方向是不特定的,在江河护堤、道路边坡等管桩侧向受力特征明确的情况下,为了降低成本,只在管桩截面的受拉区域或夹角为120度的对称的两个扇形受拉区域内均匀设置非预应力钢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的,并且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被诉决定相关认定正确,原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专利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平力承载桩的生产工艺。

根据原审法院对证据2具体公开内容的查明可知,证据2中的方桩生产工艺同样包括以下步骤:制作钢筋骨架笼,进行预应力张拉,将混凝土喂入装有钢筋骨架笼和端板的模具中,合拢模具,离心成型,蒸汽养护,脱模。

本专利权利要求2与证据2之间的区别特征包括权利要求1与证据2之间的上述区别特征,同时还包括以下区别特征:(a)权利要求2中包括线材冷拔成冷拔丝,非预应力钢筋的绑扎步骤在预应力钢筋的滚焊步骤之后;

(b)权利要求2中将按照国家管桩制备标准制备的混凝土喂入装好钢筋骨架笼和端头板的管模中,合上盖模后进行预应力张拉,即先喂入混凝土再进行张拉,而证据2中先进行张拉再喂入混凝土;

(c)权利要求2中离心成型完毕后倾倒余浆;

(d)权利要求2中的养护方式具体为:d、将管模放入蒸养池中,按混凝土强度等级要求进行蒸汽养护;

e、蒸汽养护后放张、脱模、质检,质检后入釜进行高压蒸汽养护,最后放入管桩堆放场,进行自然养护;

而证据2中在密闭的高压容器中一次性高压蒸养成型,然后脱模。

关于区别特征(a),通过冷拔获得所需的钢丝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绑扎和滚焊都是本领域常用的钢筋固定方式,先将预应力钢筋滚焊在螺旋筋上,再将非预应力钢筋绑扎在螺旋筋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制作钢筋笼时的常规固定方式。

关于区别特征(b),张拉和喂入混凝土属于预应力或部分预应力混凝土桩制作的基本步骤,先喂入混凝土再进行张拉或先进行张拉再喂入混凝土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方式,这种步骤顺序的选择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区别特征(c),为了保证承载桩的内表面平整,将离心成型后形成的余浆进行倾倒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特征(d),在蒸养池内进行常压蒸养、在高压釜中进行高压蒸养以及这两种蒸养方式的结合使用都是本领域制作混凝土桩时的常用养护方式,具体养护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桩的具体形式来选择的,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养护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在蒸养池内进行常压蒸养后进行放张、脱模、质检也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综上,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2、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被诉决定相关认定正确,原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专利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预应力钢筋(2)可采用抗拉强度σb≥1570Mpa的PC钢棒”。

证据2公开了预应力主筋可以采用钢棒,证据3公开了预应力钢筋采用PC钢材,具体抗拉强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选择的,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具体抗拉强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被诉决定相关认定正确,原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汤始建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汤始建华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 本专利说明书第[0002]段记载: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是采用预先加压的方法间接提高混凝土的抗拉强度,克服混凝土容易开裂的缺点,可延缓混凝土构件的开裂,提高构件的抗裂度和刚度,并取得节约钢筋,减轻自重的效果。

本专利说明书第[0003]段记载:工程界普遍认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抗弯性能差,破坏为脆性破坏,延性差,管桩出现开裂后迅速开展,受拉区钢筋很快进入屈服和颈缩直至断裂,极限弯矩和开裂弯矩相差不大。

提高抗裂弯矩的途径主要是提高管桩混凝土的预应力,即通过提高预应力钢筋的预拉应力或者增加钢筋数量间接提高混凝土的预压应力。

此种途径会带来三个问题:1)预应力钢筋的预拉应力过大,钢筋容易出现塑性变形,在受弯时预应力钢筋容易脆断,影响管桩的延性;

2)增加钢筋数量意味着成本和工程造价的增加,性价比失衡;

3)此种途径只是延缓混凝土的开裂,提高极限弯矩和开裂弯矩,但对于改善管桩的极限弯矩和开裂弯矩相差不大和提高管桩的延性没有很大的实际帮助。

因而如何改善管桩的这些天然缺陷具有一定的工程意义。

第[0004]段记载:在管桩的生产中,对管桩的配筋往往是参照传统桩基均匀配筋的作法。

事实上,与各向同性的建筑桩基相比,承担水平力的管桩侧向受力的特征明确,均匀布筋显得浪费。

在实际工程中,对于环形的受弯构件如管桩等,通常采用对称布筋,其工作原理与矩形截面基本类似,但是矩形截面的钢筋是沿一条直线布置,而管桩是沿圆周均匀布置。

于是,管桩的受力状态出现以下新特点:1)在截面受拉区内,由于布置的钢筋至截面水平中心轴的距离不同,由此引起的每根筋受力也不同,形成“远大近小”的局面,即距离中性轴距离远的拉应力大,反之则小。

2)在受压区,仅仅靠混凝土的压力和受拉区钢筋拉力所构成的力矩就足够抵抗荷载弯矩,即在受压区布置构造钢筋即可,从而减少钢筋用量,降低成本。

第[0020]段记载:由于本发明管桩具有很高的开裂弯矩和极限弯矩,而且延性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可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利设施的护堤防滑,坝身土体加固等工程中广泛使用,也在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的边坡维护、边坡防滑,桥墩基础施工,港口码头基础施工加固,工业和民用建筑的深基坑支护,边坡维护等领域广泛使用。

并且在7级以上的抗震建筑的基础施工中也可使用。

第[0025]段记载:图5为本发明的抗弯实验加载简图。

图5显示基桩水平放置的测试状态。

在原审开庭审理前,国家知识产权局补充提交公知常识证据3份,汤始建华公司、三和公司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

根据《预应力混凝土》教科书第五章“部分预应力混凝土”第一节“基本概念”记载内容:部分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预应力的目的是为了通过给混凝土增加预压应力来抵消使用荷载引起的混凝土拉应力,使用阶段混凝土不受拉就不会出现裂缝,在全部使用荷载下必须保持的全截面受压设计,为全预应力设计。

为解决全预应力结构混凝土不能控制非预应力方向上的拉应力,合理途径是在不同部位配置适量的非预应力钢筋,补充或改用适量的纵向非预应力钢筋作为抗拉主筋,可以控制垂直于主筋方向裂缝的开展,使之分布合理,并保证结构达到承载力极限状态时有足够的延性。

部分预应力混凝土的引入,为混凝土结构的设计和构造带来更大的选择性。

设计者可以根据对结构功能的要求和所处的环境条件,合理选用预应力度,以求得使用性能好、造价低的最优结构设计方案。

此外,“预应力度的概念”部分提及两种预应力度的定义,一种以抗裂度为基础,另一种以承载力为基础。

在部分预应力混凝土的受力特性展示中,使用了梁的结构形式。

根据美国康奈尔大学教材《混凝土结构设计(第十一版)》,该书介绍了混凝土结构基本力学原理和拉、压、弯、剪基本构建的设计。

根据“21.8部分预应力”教材内容,以梁为例,介绍了部分预应力梁主要弯曲受拉钢筋包括的预应力和非预应力,即对存在的弯曲拉应力及弯曲破坏时非预应力筋完全达到屈服的应力。

汤始建华公司在原审时仅称梁和桩不同。

二审庭审中,汤始建华公司明确表示,如果本专利权利要求1被认定为不具备创造性,则不再坚持对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认定。

本院认为,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意识到其在所述其他现有技术中能够起到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同,其他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被诉决定确定证据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存在两个区别特征。

汤始建华公司对此不持异议。

故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进一步地,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将本专利与证据2的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1),结合说明书第[0002][0003]段记载内容可知,本专利基于该区别特征所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善全预应力混凝土基桩的延性,避免脆性破坏,提高抗裂性能。

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本专利所给出的技术手段是在螺旋筋上绑扎、固定非预应力钢筋,形成预应力钢筋与非预应力钢筋混合配筋的方式,从而实现提高承载基桩在承载水平力方面拉扯力的技术效果。

证据3已公开了预应力钢筋与非预应力钢筋混合配筋的方式,与本专利所采用的配筋方式一致。

证据3虽然没有具体记载该技术手段在现有技术中起到的作用,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基于其掌握的关于预应力配筋及非预应力配筋性能的常识性知识,可以确定该种混合预应力配筋方式所形成的是部分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会产生改善全预应力混凝土基桩的延性,增加结构的韧性和能量吸收能力,避免脆性破坏的作用。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3中的混合配筋方式用于证据2中,以提高基桩水平承载力。

至于汤始建华公司的上诉主张,从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并经各方当事人确认的公知常识证据看,本专利所涉水平力承载桩事实上为一种部分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件,基于部分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特点,为解决受压时预应力钢筋的脆断,会引入非预应力钢筋增加延性,拉伸的钢筋为预应力钢筋,没有拉伸的钢筋为非预应力钢筋,混合一起的配筋方式改善采用该种混凝土结构的延展、抗弯性能,对应用在梁还是桩、柱、筒等结构件来说,对使用在江河护堤、道路护坡、深基坑支护还是抗震建筑等不同环境而言,均是基于该类结构件物理特性的变化,没有任何不同,进行不同环境下的适应性调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做法。

即汤始建华公司称区别特征(1)不是公知常识、本专利创造性地首次提出额外添加非预应力钢筋改善极限弯矩和开裂弯矩,均没有事实依据。

至于汤始建华公司称证据3并未公开区别特征(1),本专利与证据3的应用场景、工作原理和解决的技术问题均不相同,证据3不能给出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3应用到证据2的技术启示,本院认为,本专利与证据2、证据3均属于建设工程领域中的桩基工程范畴,证据3给出的应用场景为将因地震导致产生水平力影响的建筑桩基环境,本专利说明书第[0020]段所记载的应用场景包括江河护堤、道路护坡、抗震建筑等,亦均是可能存在水平力影响的工作场景,二者均用于需提高水平承载力的工作场景;

对于工作原理和解决的技术问题方面,虽然证据3与证据2及本专利形成基桩的方式不同,但因本专利的发明点在于通过额外添加非预应力钢筋的方式来解决全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容易脆断、延性差等技术问题,形成基桩的不同方式并不影响证据3给出在部分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件中混合配筋的技术启示。

此外,证据3明确记载的“多个通孔6、7中插设有预应力钢筋8和非预应力钢筋9,在这些预应力钢筋8和非预应力钢筋9中,通过拉紧预应力钢筋8而对桩主体10施加预应力”筒桩主体结构,系通过图示披露的预应力钢筋、非预应力钢筋混合配筋与多个隔震筒桩结构的组合方式,使得该隔震筒桩主体承受地震中强大的水平力和轴向拉力,其中施工方法的不同,即先切片柱状桩混凝土构件再套插预应力钢筋和非预应力钢筋柱形成筒桩主体,不影响水平力承载既可以通过筒桩的切片状桩部件方式又可以通过具有抗弯、延展性的部分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件的混合配筋方式一并实现,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对证据3及其附图的阅读,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会知晓这种混合配筋方式的目的就是提升部分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整体的水平承载力,从而可以将其应用到相同或近似技术领域中。

汤始建华公司称证据3不能给出利用非预应力钢筋与预应力钢筋的混合提高管桩延性、改善管桩抗弯性能的技术教导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绑扎方式,是本领域常用的固定钢筋的方式;

对于基桩结构,无论是管桩、方桩还是筒桩,均属于本领域基本结构和制作方式,且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故被诉决定认定证据3给出了将区别特征(1)应用于证据2的技术启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对于区别特征(2),汤始建华公司主张基于该区别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管桩在水平力特征明确场合下的抗弯性能,其次是降低成本,提高性价比。

对此,本院认为,如前所述,由区别特征(1)和公知常识内容可知,本专利系通过混合配筋的方式在混凝土结构件中,以增强相关结构件的水平承载力,从而提高相关结构件的抗弯性能,对于不同水平力特征明确场合下的结构件抗弯性能的提升,均是通过布置混合配筋这一技术手段实现的。

汤始建华公司主张通过将非预应力钢筋设置在受拉区域内或设置在夹角为120度的对称的扇形区域内,可以明显提高管桩在该方向的抗弯性能,但本专利并未具体阐述除混合配筋方式对于提高受力区域水平承载力所起到的作用之外,对于非预应力钢筋位置的特殊设定,具有明确的科学、实验依据,并在提高桩基抗弯性能方面能够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或带来其他有益的技术效果。

由于解决提升管桩抗弯性这一技术问题是基于区别特征(1)而非区别特征(2)所实现的,在不同适用环境中,将本专利所涉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桩,基于该类结构件的物理特性,进行不同的适应性调整,采取改进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而容易想到的。

故汤始建华公司基于区别特征(2)解决的是管桩水平力特征明确场合下的抗弯性能提升的技术问题,基于现有技术存在的该技术问题并未被发现的该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结合说明书第[0004]段记载内容可知,基于区别特征(2),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合理设置非预应力钢筋,以减少钢筋用量,降低成本。

证据3中的附图4已经公开了预应力钢筋与非预应力钢筋均匀分布在筒桩截面的设置方式,以适用于地震引起的水平力方向不特定的情形,对于水平力特征明确的场合,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节约成本,容易想到仅在所需对抗水平拉力的受拉区域或夹角为120度的对称的两个扇形受拉区域内进行混合配筋设置。

因本专利说明书未进一步阐释夹角为120度的对称的两个扇形受拉区域这一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带来的有益效果,故区别特征(2)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被诉决定据此认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汤始建华公司对于权利要求2、3均不具备创造性不持异议,对于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相应处理意见,本院亦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汤始建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湖北汤始建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佘朝阳 审判员  陈瑞子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郭鑫 书记员郑帅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行终320号 案  由 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岑宏宇 审判员:佘朝阳、陈瑞子 法官助理:郭鑫 书记员:郑帅 裁判日期 2021年2月18日 涉案专利 发明专利名称:“水平力承载桩及其生产工艺” 专利号:200910065112.4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创造性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汤始建华建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湖北汤始建华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3704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主文:宣告200910065112.4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法律问题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 裁判观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意识到其在所述其他现有技术中能够起到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同,其他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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