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95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玉航,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柴小磊,男,汉族,1983年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柴小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实际履行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