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执1234号之一被执行人:强涛,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原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欧风花苑13-2-103室,现住南京市六合区。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强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2017)苏03刑初13号刑事判决,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执行内容为:强涛罚金1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6万元。
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强涛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查控,冻结了其银行账户,查明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了财产查控回执等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其财产刑,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强涛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
二、冻结、扣划2019年9月4日至2020年1月21日,本院通过网络冻结强涛银行和财付通账户11个,共扣划其存款5672.84元。
三、提审2019年10月10日,本院在彭城监狱提审了强涛,就其家庭和经济状况作了了解,得知强涛已婚,有两个孩子,尚在幼年,家中有两套房屋,另有车辆一部,具备履行财产刑的条件。
四、查电子卷经查阅电子审判卷、预审卷,未发现强涛其他财产线索。
五、查关联案件经搜索,未发现强涛具有财产收益内容的关联案件。
六、查询立案后,本院对强涛及其妻子陶涛名下拥有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财产情况如下:(一)强涛名下拥有南京市六合区x西路x号x花苑x幢x单元x室房产一处。
(二)陶涛名下拥有安徽省滁州市x大道x号(滁州·国际城花园)x幢x单元x房产一处。
(三)强涛名下拥有2006年11月14日注册的车牌号为苏A×××××的江淮牌车辆一部。
七、查封2019年10月24日,本院查封了强涛名下的南京市六合区x西路x号x花苑x幢x单元x室的房产。
八、线上调查2020年2月7日,本院通过线上调查,了解到强涛自2019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后,经过本院多次开展执行工作,表示尽快履行财产刑,其履行愿望明确,并拟定了详实的履行计划。
九、限制消费2020年1月21日本院再次发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强涛的其他财产线索,在财产刑履行完毕前,其已被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强涛因犯罪被处以刑罚,在执行主刑的同时,对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财产刑亦应依法执行。
被执行人强涛的财产刑为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应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个人财产予以执行。
被执行人强涛的财产刑已履行5672.84元,本院将对其尚未履行的财产刑204327.16元继续追缴。
对于已查封的强涛名下的房产,本院认为,强涛家中已拥有两套住房、一部车辆,具有较好的履行条件和履行能力,依法对其查封的不动产采取处置措施的条件已经具备,但本院考虑到强涛刑满出狱不久,工作尚未完全稳定,收入有限,且有两个年幼的孩子需要悉心抚养,生活上存在着一定的艰辛度,现阶段如处置房产,将会对其家庭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时被执行人强涛提出准备自行配偶陶涛名下的房产,用于履行财产刑义务,本院出于人性化执行,赋予其一定的履行期限,对查封的该套房屋暂缓处置。
综上,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强涛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未发现其上述财产之外的其他具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3刑初13号刑事判决中强涛涉财产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对被执行人强涛的履行期限适度延展后,如其仍未履行财产刑,即对其被查封的不动产依法处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终本结案不服,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