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24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练台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市佳兆业金钱柜娱乐中心。
经营者邹立俊。
被执行人大连金钱柜餐饮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立俊,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市佳兆业金钱柜娱乐中心、大连金钱柜餐饮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0203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80000元,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