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执4274号 申请执行人: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波司登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梅冬。
委托代理人:沈伟华,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王林林,女,1988年3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
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与王林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判决第二、三项:王林林应赔偿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王林林应赔偿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合理费用3325元,此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案件受理费4417元由王林林负担。
因被执行人王林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507742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
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未发现可供方便执行的财产。
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507742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方便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581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