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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与王林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81执4274号
案件名称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与王林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王林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执4274号 申请执行人: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波司登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梅冬。

委托代理人:沈伟华,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王林林,女,1988年3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

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与王林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判决第二、三项:王林林应赔偿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王林林应赔偿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合理费用3325元,此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案件受理费4417元由王林林负担。

因被执行人王林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507742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

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未发现可供方便执行的财产。

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507742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方便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581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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