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甘0502执309号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水市麦积区桥南康和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19)甘0502知民初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桥南康和大药房支付案件款6500元,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桥南康和大药房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在执行期间自动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