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864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代理人高慧天、孟庆阳,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皓为通讯器材经销部,经营场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王晶。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皓为通讯器材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缴纳诉讼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