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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延生罚金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3执1273号之一
案件名称类延生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类延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执1273号之一被执行人:类延生,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租住徐州市云龙区,户籍地山东省新泰市。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类延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苏03刑初81号刑事判决,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

执行的内容为:类延生罚金7万元。

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类延生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了财产查控回执等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类延生的财产状况,执行其财产刑,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类延生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

二、冻结2019年10月30日,本院通过网络冻结类延生银行账户共2个,因存款余额较少,本院未予扣划。

三、调查2019年10月17日,本院到类延生的户籍地进行走访,了解到,类延生已离异,其父亲已病故,其母亲跟随类延生一起生活,但已不在村里居住,村里的二间房屋也已变卖,无其联系方式。

四、不动产查询2019年10月17日,本院经向新泰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类延生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019年11月18日,本院根据查询反馈的信息,对类延生名下的位于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城x号楼x的一处房产进行了查封。

五、在线调查2020年2月12日,被执行人类延生与本院取得联系,表达了自己的履行愿望,同时对自己存在的履行困难作出陈述,目前其在赡养86岁的母亲,抚养5岁的女儿,收入微薄,自身有病,尚在治疗中,但表示愿意分期履行。

六、查电子卷财产信息经查阅电子卷,对司法机关扣押物品等材料进行了搜索,未发现类延生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七、查关联案件经搜索,类延生作为被告人的案件有一件,未发现其具有财产收益内容的关联诉讼案件。

八、限制消费2020年2月11日本院再次发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类延生的其他财产线索,其已被本院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类延生因犯罪被处以刑罚,在执行主刑的同时,对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财产刑亦应依法执行。

被执行人类延生的财产刑为罚金,应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个人财产予以执行。

被执行人类延生的财产刑未履行,本院将对其财产刑依法终身追缴。

对于查封的类延生名下的房产,经查,该房屋系类延生抵押贷款所购,还贷周期较长,已还贷款时间不久,所购房屋面积较小,地处偏远,且系家里唯一住房,另要赡养老人、抚养幼儿,经济收入能力较差,虽然处置该房产的法定条件已经具备,但本院考虑到被执行人类延生履行财产刑的愿望是积极的,亦确立了分期履行的计划,家庭确有实际困难,现阶段如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会对其生活产生严重的影响,出于人性化考量,结合其应履行财产刑数额情况,本院赋予其一定的履行延展期限,暂缓处置该套房产。

综上,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类延生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未发现其具有除房产以外的其他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刑初81号刑事判决中类延生涉财产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将根据执行情形的变化,择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终本结案不服,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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