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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杨金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4刑更3号
案件名称罪犯杨金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金超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刑更3号 罪犯杨金超,男,1985年9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初中文化。

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

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2018)苏0581刑初7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金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7月27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20年1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于2020年1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于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1月21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杨金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人民法院对其予以假释。

检察机关认为,经审核罪犯杨金超的现实改造表现和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执行机关报请该犯假释,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报请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金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8年以来,获得表扬二次,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另查明,该犯财产刑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其妻高玉为其假释提交了担保书,社区矫正机构提交的该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意见,同意对其予以假释。

在长达一年五个月的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本院认为,罪犯杨金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财产刑已履行,假释后对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符合假释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金超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20年2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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