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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4刑更234号
案件名称罪犯李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敏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刑更234号 罪犯李敏,女,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常熟市,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

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苏0581刑初20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二万元,刑期自2017年12月9日起至2021年2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李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8年10月、2019年4月、2019年10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建议对罪犯李敏予以假释。

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经审核该犯的现实改造表现,认为执行机关报请该犯假释符合法律规定,报请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三次。

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且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其亲属为其假释提交了担保书,社区矫正机构提交的该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矫正环境评估报告,同意对其接受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财产性判项履行票据、罪犯假释担保书和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李敏予以假释(假释后的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算,即自2020年2月26日起至2021年2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二万元不变(已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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