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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祝青与陈沧罚金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3执1222号之一
案件名称闻祝青与陈沧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闻祝青;陈沧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执1222号之一被执行人:闻祝青,男,199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陈沧,男,1988年2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闻祝青、陈沧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2017)苏03刑初130号刑事判决,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执行内容为:闻祝青罚金70万元,陈沧罚金60万元;

追缴闻祝青、陈沧违法所得59万元。

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闻祝青、陈沧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查控,冻结了其银行账户,查明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了财产查控回执等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其财产刑,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闻祝青、陈沧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

二、提审2020年1月14日,本院在彭城监狱分别提审了闻祝青、陈沧,就其家庭和经济状况作了了解。

闻祝青已离异,有两个孩子,大的9岁,小的3岁,均随其父母生活,其父母均在家务农,居住地的房屋系农村的老房子,履行能力较差。

陈沧未婚,父母均系退休职工,有一哥哥,目前与其父母一起住在城镇里,履行能力一般。

三、调查2020年2月6日,本院分别与闻祝青、陈沧的家人取得电话联系,对家里履行愿望和履行能力作了了解。

闻祝青的父亲表示,家里只有十来亩地用来种植水稻,还要抚养闻祝青的两个孩子,生活艰辛,无协助履行的能力;

陈沧的家人亦称生活困难,无法帮助履行财产刑。

四、查封2019年12月19日,本院查封了陈沧名下的大众牌车辆一部。

五、查电子卷经查阅电子审判卷、预审卷,未发现闻祝青、陈沧的其他财产线索。

六、查关联案件经搜索,未发现闻祝青、陈沧具有财产收益内容的关联案件。

七、限制消费2019年12月14日本院再次发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闻祝青、陈沧的其他财产线索,现两人均已被依法决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闻祝青、陈沧因犯罪被处以刑罚,在执行主刑的同时,对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财产刑亦应依法执行。

被执行人闻祝青、陈沧的财产刑均为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应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个人财产予以执行。

被执行人闻祝青、陈沧的财产刑均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对其终身追缴。

对于查封的陈沧名下的车辆,因无法扣押,本院暂不予处置。

综上,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闻祝青、陈沧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未发现其他具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3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中闻祝青、陈沧涉财产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本院(2017)苏03刑初130号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闻祝青、陈沧具有存在法定执行情形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终本结案不服,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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