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0知民初4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焦德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城县王洛南加油站(普通合伙),住所地襄城县王洛镇余楼村。
执行合伙事务人:王登顺。
被告:王登顺,男,195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与被告襄城县王洛南加油站(普通合伙)、王登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