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832号 原告:杭州镭速清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鸿达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396653306C。
法定代表人:马如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凯钟,浙江光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欧硕清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梧桐村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793239012。
法定代表人:周中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关寿,浙江杭州金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杭州镭速清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欧硕清洗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
2020年1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镭速清洗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镭速清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48元,减半收取2474元,由原告杭州镭速清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镭速清洗设备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