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2017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爱玲、李日彪,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龙归燊辉百货店,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科甲水杨苑中街15号西面商铺。
经营者:朱庆添。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龙归燊辉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