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终1577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西贝餐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南路维邦奥林花园公建3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国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旭皎,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娜,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挖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新天地商业中心7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赵永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天力,浙江四海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内蒙古西贝餐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挖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7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4月30日对本案进行了调查。
本院审理过程中,内蒙古西贝餐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内蒙古西贝餐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740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内蒙古西贝餐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内蒙古西贝餐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内蒙古西贝餐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诉人内蒙古西贝餐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