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7号 原告:无锡尼富龙超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臻淞。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
被告:宁波环洁超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卫星。
原告无锡尼富龙超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环洁超滤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无锡尼富龙超滤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尼富龙超滤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尼富龙超滤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无锡尼富龙超滤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