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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协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科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载力科技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1195号
案件名称南京协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科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载力科技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协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科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载力科技有限公司;周魏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195号 原告:南京协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印大道3128号3幢。

法定代表人:赵凌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原告:南京科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吉印大道3218号。

法定代表人:黄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杭州载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街道科技大道8-2号D座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程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中、应冰倩,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魏,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原告南京协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科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载力科技有限公司、周魏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2月28日,原告南京协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科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协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科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协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科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0元,由原告南京协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科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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