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加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丹山村青云一街2号229房。
法定代表人:王艳红,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尚锐,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凉屋游戏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五路8号天安数码城天济大厦二层2D-A05房。
法定代表人:李泽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钰腾,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加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凉屋游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凉屋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11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加兔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未初步查明本案是否涉及计算机软件代码侵权问题,即确定本案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从而确定本案管辖,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在此基础上,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作出原审裁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应当依据《关于广州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由广州互联网法院进行审理。
故加兔公司请求本院:1.撤销(2019)粤73知民初1136号民事裁定;
2.确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确认本案应当由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
凉屋公司未作答辩。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且加兔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位于原审法院辖区之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加兔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意见,缺乏依据。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加兔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本案中,凉屋公司起诉加兔公司的侵权行为是破解《元气骑士》游戏软件,并将破解版本上传到其“光环助手”APP上供网络用户免费下载,凉屋公司为此提供了初步证据。
该行为是否构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解决的问题。
在凉屋公司认为上述行为属于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为的情况下,其有权根据上述规定向被告住所地有计算机软件案件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加兔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故凉屋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