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仙柏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福星路。
法定代表人:陈仙凤,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锦标,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仙柏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锦标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10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山市仙柏电器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事实与理由:本案属于侵权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中山市仙柏电器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本案依法应当由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
李锦标未作答辩。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专利权纠纷,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广东省中山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依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据此驳回中山市仙柏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中山市仙柏电器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是否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有权在广东省内跨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省未指定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案是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原审被告中山市仙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因此,中山市仙柏电器有限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没有依据。
综上,中山市仙柏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雷艳珍 审判员 邓 卓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徐晨 书记员王文婷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1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雷艳珍、邓卓 法官助理:徐晨 书记员:王文婷 裁判日期 2020年2月27日 涉案专利 “风机的出风结构”实用新型专利 (ZL201020253890.4) 关 键 词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被告住所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仙柏电器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锦标。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中山市仙柏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法律问题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裁判观点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有权在广东省内跨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