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2民初5603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被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华福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府河路一段62号1层。
经营者:周伟。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华福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
2020年2月18日,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