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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景泉与深圳市八宝通科技有限公司、罗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42号
案件名称魏景泉与深圳市八宝通科技有限公司、罗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魏景泉;深圳市八宝通科技有限公司;罗帆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2号原告:魏景泉,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八宝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吉祥社区彩云路8号保成泰产业园A栋401。

法定代表人:罗帆。

被告:罗帆,男,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丰顺县。

原告魏景泉与被告深圳市八宝通科技有限公司、罗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83053××××.6、名称:摄像头)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景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景泉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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