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1民初10765号之一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L。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旦润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灯城大街延伸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5P。
法定代表人:朱红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朱红波,男,汉族,1980年4月2日生,户籍地江苏省泗阳县,现住江苏省丹阳市。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旦润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朱红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审理中发现本案有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审理。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旦润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朱红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2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