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137号原告:惠人新生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金姬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宁波韩本电器有限公司。
原告惠人新生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惠人公司)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宁波韩本电器有限公司(简称韩本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惠人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京东公司、韩本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惠人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人新生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波韩本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惠人新生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