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203知民初2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平市彩平超市,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东湖公园1号13号楼1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281MA35W4299T。
经营者:吴彩平。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平市彩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