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霞山区康帝星家具商场。
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
经营者:李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康旺星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静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鹏辉,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湛江市霞山区康帝星家具商场为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康旺星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8民初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二审查明:原审法院于2019年12月14日以司法专邮的方式,通过湛江市霞山区康帝星家具商场的一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岳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湛江市霞山区康帝星家具商场于接收到本《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须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逾期不交,本院将依法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邮件回执显示“已签收本人签收:何岳”。
另查:本院至今未收到湛江市霞山区康帝星家具商场提交的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缴费凭证或缓(减、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书面申请,也未查到湛江市霞山区康帝星家具商场交纳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缴费记录。
本院认为,湛江市霞山区康帝星家具商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该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书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湛江市霞山区康帝星家具商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