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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萍乡源余满仓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06民初1013号
案件名称河南新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萍乡源余满仓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新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萍乡源余满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6民初1013号 申请人:河南新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14号9层0920号。

法定代表人:王卓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军,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春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萍乡源余满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东街光丰电子商务大厦1316号。

法定代表人:温和萍。

申请人河南新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萍乡源余满仓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新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扣留于海沧保税港区东集中查验区内涉嫌侵犯河南新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delune及图形”商标的书包3592个,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担保金额35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新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扣留于海沧保税港区东集中查验区内涉嫌侵犯河南新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delune及图形”商标的书包3592个(价值以350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厦门百应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永福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代书记员 张 琨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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