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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黄亚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民初31767号
案件名称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黄亚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黄亚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民初31767号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38号615室。

法定代表人:大泽卓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绮婷,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亚玲(曾用名黄亚妹),女,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玛苏公司)诉被告黄亚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特玛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绮婷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黄亚玲经本院公告送达诉讼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特玛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黄亚玲立即停止侵权,停止销售、许诺销售并销毁库存等;

2.黄亚玲赔偿特玛苏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3万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黄亚玲承担。

事实与理由:特玛苏公司经授权取得第14595778号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权。

特玛苏公司发现,黄亚玲未经许可在淘宝网络平台开设店铺(掌柜ID:黄亚玲6112),公开宣传并销售侵权商品,严重侵害了特玛苏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黄亚玲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及提出任何质证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本案的事实及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株式会社特玛苏(TAMASUCO,LTD.)于2015年7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459577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套服、T恤衫、裤子等,有效期至2025年7月20日。

2018年12月13日,株式会社特玛苏出具《独家委托授权书》,授权特玛苏公司独家使用在华所有[BUTTERFLY蝴蝶]注册商标,并就前述注册商标的产品进行生产、销售、进口、出口……打假维权、鉴定及其它所有相关事宜,授权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33年1月6日。

2019年7月18日,株式会社特玛苏出具《独家授权委托书(补充)》,载明其就2018年12月13日授权于特玛苏公司的《独家授权委托书》,作出补充如下:日本株式会社特玛苏将在中国境内享有的所有关于【BUTTERFLY蝴蝶】系列的注册商标,整体授权特玛苏公司独占许可使用。

特玛苏公司为证明上述注册商标的持续使用情况和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还提交了《兵乓》杂志宣传广告、《兵乓世界》杂志宣传广告以及相关赛事赞助合同复印件、荣誉赞助牌打印件等予以佐证。

2019年9月9日,上海市闵行公证处作出(2019)沪闵证经字第2605号《公证书》,载明:特玛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雅琴于2019年8月2日来到公证处,使用经过清洁的公证处计算机及网络进行了如下证据保全行为,打开浏览器,输入“www.taobao.com”,进入“淘宝网”首页后,对名为“体育乒乓球服”的网店中的有关页面进行保全并购买相关商品。

搜索“黄亚玲6112”店铺,点击“体育乒乓球服卖家:黄亚玲6112主营:乒乓球套装短袖速干运动服比赛乒乓球……”,查看店铺的开店时间为2017年9月12日,动态评分为4.8分。

分别查看“所有宝贝”,并将“2018正品速干吸汗乒乓球服套装男女短袖成人儿童乒乓球训练运动服”(累计评论196条、交易成功244件、库存80434件,价格97元)、“团体短袖乒乓球服装男女套装夏吸汗透气比赛运动服乒乓球衣服印字”(累计评论23条、交易成功11件、库存7456件,价格118元)、“纯棉乒乓球服套装男女成人儿童短袖乒乓球衣服训练比赛运动服团购”(累计评论12条、交易成功43件、库存8943件,价格97元)、“团体短袖乒乓球服装男女套装夏吸汗透气比赛运动服乒乓球衣服”(累计评论8条、交易成功19件、库存45975件,价格108元)中的商品添加至“购物车”,总价款为420元。

上述四款服装的宣传图片均含有由两个椭圆形呈倒八字形组合而成、整体形似展翅飞翔的蝴蝶的标识。

将收货地址填写为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莘建东路地铁明珠苑(王宇博收),支付款项后,显示交易成功,生成订单号为563490754430946827的订单。

该公证书另载明:2019年8月8日,该处公证员与王雅琴来到位于上海市闽行区莘建东路198弄地铁明珠苑物业办公室旁边会所内(原e栈)“丰巢”,由王雅琴收取了单号为“YT4012513012304”的快递包裹一个,随后由王雅琴打开快递包裹,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快递包裹进行了拍照后密封、加贴封条。

随后,王雅琴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及网络,登录淘宝账户后,查看订单号563490754430946827的“物流信息”“订单信息”,显示包裹已签收。

经淘宝网络信息平台披露,ID为“黄亚玲6112”的淘宝店铺经营者为本案被告黄亚玲。

(2019)沪闵证经字第2605号《公证书》所附公证实物为四件运动上衣和四件运动裤。

特玛苏公司主张,涉案店铺内使用的服装宣传图片上、四件运动上衣的外包装正面、运动上衣正面的右上方、吊牌正面、水洗标签、上衣颈部位置的标签,四条运动裤正面及标签、吊牌上均使用了由两个椭圆形呈倒八字形组合而成、整体形似展翅飞翔的蝴蝶的标识,与涉案第14595778号商标构成相同,黄亚玲使用前述图片进行宣传、许诺销售,并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特玛苏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于2020年1月31日打印的被控侵权店铺的网络截图,证明黄亚玲在当时仍继续销售被控侵权商品。

特玛苏公司主张黄亚玲赔偿130000元包括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其中合理费用含公证费2040元、律师费若干,并举证了相关公证费发票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特玛苏公司经商标权人株式会社特玛苏授权许可,享有商标权人在华所有[BUTTERFLY蝴蝶]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及维权等权利,涉案权利商标属于[BUTTERFLY蝴蝶]系列商标,特玛苏公司对涉案权利商标享有的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上海市闵行公证处作出(2019)沪闵证经字第2605号《公证书》,证明淘宝网络平台的“黄亚玲6112”店铺发生了销售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的事实,结合淘宝网络平台披露的涉案店铺经营者相关身份认证资料这一证据,在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本院对黄亚玲销售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的事实予以确认。

涉案被控侵权商品与特玛苏公司主张权利的第14595778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类别商品。

涉案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由两个椭圆形呈倒八字形组合而成、整体外观形似展翅飞翔的蝴蝶的标识,与特玛苏公司主张的涉案权利商标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应当认定为侵犯涉案权利商标的商品。

黄亚玲销售侵犯涉案权利商标商品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并同时销毁侵权商品的库存。

黄亚玲在涉案店铺内使用含有侵权标识的服装图片进行宣传,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同样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许诺销售这一概念出自专利权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没有规定许诺销售的侵权表现形式,故特玛苏公司要求黄亚玲停止许诺销售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鉴于特玛苏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黄亚玲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黄亚玲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金额,本院无法按照计算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的方式来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黄亚玲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经营规模和经营时间,涉案商品的类型和价值,以及特玛苏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黄亚玲应当赔偿的数额(含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为50000元。

黄亚玲经本院公告送达诉讼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亚玲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459577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上衣和短裤,并销毁库存、删除“黄亚玲6112”淘宝店铺内的侵权网络信息;

二、被告黄亚玲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含维权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850元,被告黄亚玲负担105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本院不再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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