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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王盼盼古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民初30941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王盼盼古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王盼盼古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民初30941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绮婷,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王盼盼古玩店,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购物广场2-2-205。

经营者:王盼盼,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襄汾县,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双喜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王盼盼古玩店(以下简称王盼盼古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红双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绮婷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王盼盼古玩店经本院公告送达诉讼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红双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盼盼古玩店立即停止侵害红双喜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具体包括停止销售、许诺销售、销毁库存等;

2.王盼盼古玩店赔偿红双喜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40000元;

3.王盼盼古玩店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1.红双喜公司是第1263177号、第1246537号、第1392909号、第6813101号、第1232279号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2.红双喜公司发现王盼盼古玩店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在淘宝网络平台开设店铺(掌柜ID:北北自由行),公开宣传并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红双喜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王盼盼古玩店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及提出任何质证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本案的事实及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红双喜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263177号“狂飙”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的乒乓球拍、羽毛球拍、网球拍、溜冰鞋等,注册有效期自1999年4月14日起,后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4月13日止。

红双喜公司于2007年经核准受让第1246537号“DHS”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的运动球类、乒乓球台、运动球拍等,注册有效期限自1999年2月14日起,后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2月13日。

红双喜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392909号“红双喜”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的乒乓球,注册有效期限自2000年5月7日起,后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5月6日。

红双喜公司经核准注册第6813101号“红双喜DHS”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的玩具、运动球类、球拍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8月7日至2021年8月6日止。

红双喜公司于2007年经核准受让第1232279号“红双喜”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的球拍、球网、标枪、乒乓球台等,注册有效期限自1998年12月21日起,后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0日。

红双喜公司为证明该司及涉案权利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提交了《关于认定“红双喜”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红双喜公司所取得的奖牌、荣誉证明等证据。

2019年8月19日,河南省新郑市公证处出具的(2019)豫郑新证内经字第615号《公证书》及其附件显示:2019年7月12日,在该公证处311室,由公证人员对电脑做清洁性检查后,红双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占使用该电脑,点开淘宝网,在搜索框输入关键词“北北自由行”,搜索并点击店铺,进入店铺后,可见该店铺名称为“圣索菲运动自营店”,该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显示店铺经营者为王盼盼古玩店,在店铺查看并浏览宝贝,可见两款名称分别为“正品乒乓球拍红双喜六星横拍6002直拍6006初学6星狂飙专业拍特价,新款六星R6006直拍套餐二”(以下简称初学球拍,交易成功334件,累计评论58条,库存140件)“正品乒乓球拍红双喜狂飙王碳素底板初学者蝴蝶直拍横拍六星专业拍直拍短柄套餐一”(以下简称专业球拍,交易成功131件,累计评论65条,库存289件)的商品,该两款商品商品详情展示的球拍及球拍套图片中含有“红双喜DHS”“红双喜”“狂飙”“DHS”等标识;

展示的赠品乒乓球商品包装盒图片上含有“红双喜”标识。

点击购买上述两个商品,显示初学球拍的价格为276元、专业球拍的价格为690元,合计966元,填写收货地址为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中心城区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中华路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王子收),并支付款项,后生成订单号为526881250866135713的订单。

该公证书另记载:2019年7月15日,该公证处公证员与工作人员陪同**占在新郑市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华信学院)新校区北门领取了中通快递75161407879622包裹一件。

回到公证处,**占使用该处经清洁检查后的电脑登录了“淘宝网”,打开“已买到的宝贝”找到订单号526881250866135713的订单,点击“查看物流”,核对物流单号75161407879622,与收到的快递包裹单号一致,核对订单编号一致,点击“确认收货”,订单详情为“交易成功”。

该公证处工作人员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拍照,之后将上述购买的物品进行封存、拍照,拍照结束后该公证处将上述被封存的物品交由**占自行保管。

诉讼中,红双喜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淘宝网的经营者披露信息,证明涉案网店的经营者为王盼盼。

经当庭查验,上述公证书所附封存实物封条完好,当庭拆开封存的实物,所见物品与上述公证书所附照片一致。

封存的实物是1个纸箱,打开该纸箱,内有一个快递袋,该快递袋上粘贴有单号为75161407879622的中通快递单,纸箱内的涉案三款公证封存实物分别为:第一款专业球拍商品一套(内有黑色球拍套一个、黑色柄乒乓球拍一个);

第二款初学球拍商品一套(包括彩色包装盒一个、黑色球拍套一个、灰色炳乒乓球拍一个,黑色塑料盒一个);

第三款盒装乒乓球一支(赠品,内有6个乒乓球)。

红双喜公司表示公证封存的被控侵权商品不是其或商标权人授权生产、销售的商品。

红双喜公司主张:第一款商品专业球拍的侵权表现为:乒乓球拍红色和黑色面均印有“狂飙”字样,该字样侵犯了第1263177号商标;

红色与黑色面、乒乓球拍手柄透明处及镭射标处均印有“红双喜DHS”上下组合的图样,该图样侵犯了第6813101号商标;

乒乓球拍侧面圆弧印有“红双喜”字样,该字样侵犯第1232279号商标;

乒乓球拍侧面圆弧上印有“DHS”字样,侵犯了第1246537号商标;

第二款商品初学球拍的侵权表现为:该商品包装盒正面、反面左上方、侧面上方、正面翻盖处,黑色塑料盒,球拍套正面右下方中间凸起部分,乒乓球拍黑色及红色面下方,乒乓球拍手柄透明处,乒乓球拍手柄镭射标签上均使用了“红双喜DHS”上下组合图样,该图样该侵犯了第6813101号商标;

乒乓球拍红色面印有“狂飙”字样,侵犯第1263177号商标;

乒乓球拍侧面弧形处印有“红双喜”字样,该字样侵犯第1232279号商标;

乒乓球拍侧面弧形印有“DHS”字样,该字样侵犯第1246537号商标;

第三款商品盒装乒乓球侵权表现为:乒乓球外包装正面印有“红双喜”字样,侵犯第1392909号商标;

包装盒正面右侧、包装盒翻盖处、乒乓球表面印有“红双喜DHS”上下组合图样,侵犯第6813101号商标。

审理中,红双喜公司确认被控侵权网店已停止销售,相关侵权网络信息已删除,红双喜公司暂无其他证据证明王盼盼古玩店还保有被控侵权商品的库存。

另查,红双喜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1200万元,成立日期为1995年12月26日,经营范围为生产各种体育用品、体育休闲用品,销售自产产品等。

庭审中,红双喜公司主张王盼盼古玩店赔偿140000元包括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其中合理维权费用含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800元、购买被控侵权商品的费用966元,但没有提交票据证实。

本院认为,红双喜公司系第1263177号、第1246537号、第1392909号、第6813101号、第1232279号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限内,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河南省新郑市公证处出具的(2019)豫郑新证内经字第615号《公证书》证明,被控侵权店铺销售了涉案被控侵权商品。

根据该店铺所显示的经营者信息以及淘宝网披露信息,本院认定上述店铺系由王盼盼古玩店开办,王盼盼古玩店作为上述店铺的经营者,其应对该店铺的经营行为负责,本院对王盼盼古玩店销售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的事实予以确认。

被控侵权商品初学球拍、专业球拍与第1263177号、第1246537号、第6813101号、第1232279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类别商品;

被控侵权商品乒乓球,与第1392909号、第6813101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类别商品。

淘宝网店展示的球拍及拍套的图片中含有“红双喜DHS”“红双喜”“狂飙”“DHS”等标识,分别与第1263177号、第1246537号、第6813101号、第1232279号商标构成近似;

展示的赠品乒乓球商品包装盒图片上含有“红双喜”标识,与第1392909号商标构成近似。

被控侵权的专业球拍商品的乒乓球拍红色和黑色面均印有“狂飙”字样,该字样与第1263177号商标构成近似;

兵乓球拍红色与黑色面、手柄透明处及镭射标处均印有“红双喜DHS”上下组合的图样,该图样与第6813101号商标构成近似;

乒乓球拍侧面圆弧印有“红双喜”字样,该字样与第1232279号商标构成近似;

乒乓球拍侧面圆弧上印有“DHS”字样,该字样与第1246537号商标构成近似。

被控侵权的初学球拍商品的包装盒正面、反面左上方、侧面上方、正面翻盖处,黑色塑料盒,球拍套正面右下方中间凸起部分,乒乓球拍黑色及红色面下方、手柄透明处以及镭射标签上均使用了“红双喜DHS”上下组合图样,该图样与第6813101号商标构成近似;

乒乓球拍红色面印有“狂飙”字样,该字样与第1263177号商标构成近似;

乒乓球拍侧面弧形处印有“红双喜”字样,该字样与第1232279号商标构成近似;

乒乓球拍侧面弧形印有“DHS”字样,该字样与第1246537号商标构成近似。

被控侵权的盒装乒乓球外包装正面印有“红双喜”字样,与第1392909号商标构成近似;

包装盒正面右侧、包装盒翻盖处、乒乓球表面印有“红双喜DHS”上下组合图样,与第6813101号商标构成近似。

根据以上分析,本院认定被控侵权的图片属于含有侵权网络信息的图片、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犯红双喜公司涉案权利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王盼盼古玩店在被控侵权网站使用含有被控侵权网络信息的图片宣传商品,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

王盼盼古玩店展示侵权网络图片及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均未经红双喜公司的许可,没有取得合法的授权,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因认定为商标侵权,王盼盼古玩店需为此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鉴于红双喜公司确认王盼盼古玩店已停止在淘宝网店的销售行为且删除了侵权网络信息,现并无其他证据表明王盼盼古玩店还在销售侵权商品,故红双喜公司诉请王盼盼古玩店停止侵权的目的已达到,本院对于红双喜公司要求王盼盼古玩店停止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停止销售、许诺销售等诉讼请求不再重复处理。

红双喜公司并无证据证明王盼盼古玩店还保有侵权商品的库存,要求王盼盼古玩店销毁库存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鉴于红双喜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王盼盼古玩店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王盼盼古玩店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金额,本院无法按照计算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的方式来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王盼盼古玩店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经营规模和经营时间,涉案商品的类型和价值,以及红双喜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因素,酌情确定王盼盼古玩店应当赔偿的数额(含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为50000元。

王盼盼古玩店经本院公告送达诉讼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王盼盼古玩店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维权合理开支)500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0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50元,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王盼盼古玩店负担105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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