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终8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海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姚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山,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同义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荣秀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燕,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海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同义圣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义圣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3民初5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委托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7日以法院专递方式向海岛公司邮寄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75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经查,上诉人海岛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委托诉讼代理人签收《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多次催促后至今仍未交纳,也未按规定办理减交、缓交、免交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海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