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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南山区她它宠物用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5民初19502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南山区她它宠物用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她它宠物用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5民初1950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公司编号:199xxxx。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自梁,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婕红,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她它宠物用品厂,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官龙路9号官龙村第二工业区19栋5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9。

经营者:张佳。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她它宠物用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自梁到庭参与诉讼,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她它宠物用品厂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00655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4万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根据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总部位于美国,其产品行销世界各地。

自成立以来,其花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用于创建“PAULFRANK”、“大嘴猴图形”、“大嘴猴图形及文字”等品牌在世界范围内的商标专用权以及著作权,并将其视为最具价值的资产之一。

原告与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订立在中国大陆、澳门以及香港地区所有产品生产经营的独占许可协议(即原告系独占被许可方),与此同时,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原告在中国大陆、澳门以及香港地区内全方位保护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知识产权。

原告为更好地开拓中国市场,一直严格审慎地挑选和授权代理商,并严格限定产品的代理地域及时限。

经过原告与代理商的长期经营,其产品在中国获得了很高的信誉度及美誉度。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擅自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开设店铺,销售标注有原告“paulfrank”、“PAULFRANK”、“大嘴猴图形”、“大嘴猴图形及文字”等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产品。

其质量低劣,价格极低,已经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严重侵权。

因此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她它宠物用品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进行答辩,亦未进行举证、质证。

经审理查明:一、涉案商标权属及使用情况: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第10065567号注册商标“(指定颜色)”的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8类,包括宠物服装、动物项圈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12月14日至2023年12月13日。

2015年1月1日,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原告为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独占被许可人,并有转授权的权利。

授权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

原告提交了(2017)浙义证民内字第15418号《公证书》,以证明近三年的商标使用情况。

二、原告主张被告使用其商标的情况:2018年11月14日,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世雯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周世雯使用公证处的设备及网络,进行了如下与本案相关的保全证据行为:1、地址栏输入“www.1688.com”,点击进入阿里巴巴主页面;

2、输入账号和密码,点击“登录”,点击“我的阿里”下的“已买到货品”;

3、点击并查看下列订单的订单详情、物流信息、货品快照、商品销售详情页面、商品销售、工商信息等。

2018年11月28日,周世雯在该公证处收到一份快递单号为75109108381283的中通快递,进行拆包,内有宠物链三条、发货单一张和粉色赠品一个,由公证处对上述物品和快递单进行封存后交由申请人保管。

公证人员将上述操作过程录像并刻录进光盘,将所得截图进行打印。

依据上述过程,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于2018年12月13日出具了(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18069号《公证书》。

查看该《公证书》相关内容可知,账号为“tb816609506”的买家于2018年11月12日在店铺名为“她它宠物用品”的店铺中购买了名称为“卡通猴子手工宠物饰品项圈铃铛蝴蝶领结猫咪狗狗铃铛项链”的商品,价格6.8元/个,共三个,运费8元,运单编号为75109108381283。

查看该店铺的工商注册信息显示企业名称为深圳市南山区她它宠物用品厂,经营范围包括宠物用品批发、零售,宠物用品加工。

在商品销售页面中,显示商品“卡通猴子手工宠物饰品项圈铃铛蝴蝶领结猫咪狗狗铃铛项链”的价格为6.8、6.0、5.0元,30天内6个成交。

经营模式生产加工,所附宣传图片中有卡通猴头标识,经比对,与涉案商标近似,仅头部线条和帽子有细微差别。

该《公证书》所附封存物密封完好。

当庭拆封,内有快递单号为75109108381283的快递邮单及所收货物,货物为宠物链三条、发货单一张和粉色赠品一个,上述服装上均有卡通猴头标识,经比对,与涉案商标近似,仅头部线条和帽子有细微差别。

三、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情况。

原告提交了(2018)锡江证经内字第96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原告委托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代为证据保全并签署上述申请书等。

以上事实,有第10065567号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及对应《公证书》、(2018)锡江证经内字第967号《公证书》、(2017)浙义证民内字第15418号《公证书》、(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18069号《公证书》及封存物、庭审笔录等为证,足以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主张的权利商标为第10065567号商标。

根据原告提交的涉案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可以认定原告主体适格,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她它宠物用品厂在1688网上售卖的动物项圈上使用的图案与原告的第10065567号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故本院认定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原告主张被告在网页上所标明的经营模式和经营范围显示其有生产行为,本院认为,上述信息为被告自行填写,非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公示信息,且结合被告的企业规模,原告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具有生产行为。

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此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同时未提交本案维权合理支出的相关票据,本院综合考虑被侵权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聘请了律师、进行了公证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12000元。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她它宠物用品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她它宠物用品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100655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她它宠物用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12000元;

三、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她它宠物用品厂负担,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她它宠物用品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她它宠物用品厂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婷婷人民陪审员  徐步安人民陪审员  胡亚群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星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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