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66号原告:徐健,男,199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安阳市龙安区擎天柱创客益智玩具销售俱乐部,经营场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御翠园G3商业网点十。
经营者:申展。
原告徐健诉被告安阳市龙安区擎天柱创客益智玩具销售俱乐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
原告徐健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健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健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徐健负担。